未结算工程款可以作为到期债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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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法律法规不禁止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所以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该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据此可知,未结算工程款是一种债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未结算工程款可以作为到期债权吗

一、未结算工程款可以作为到期债权吗

因为法律法规不禁止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所以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该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据此可知,未结算工程款是一种债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但是对于未结算工程款是否是到期债权,要分具体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这种情况下,未结算工程款可以说是到期债权。

第二种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还未届满或结算条件还未成就,这种情况下,未结算工程款只是未到期债权。

第三种情况:合同没有约定的结算时间或结算条件,这种情况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结算工程款还属于未到期债权。

据此,通常情况下未结算工程款是否属于到期债权,需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结算约定,具体结算条件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到期债权保全期限的规定

法律对于到期债权保全的期限是: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认可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在这个时间内,法院必须做出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目前到期债权能否作为担保方式

目前到期债权不能作为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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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债权转让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也有权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等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法律后果都是消灭债务。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承包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承包人还是受让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的数额作为债权数额。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对于受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三,承包人就债权转让通知了发包人,合同债权转让符合法定条件。依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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