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赶工费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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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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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先要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那就要支付赶工费;2、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其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
工程赶工费如何计算?

一、工程赶工费如何计算

1、先要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那就要支付赶工费;

2、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

其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

二、工程赶工费的分类

1、合同工期压缩导致的赶工

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规定的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些体育比赛场馆项目要求在预定的比赛日期前交工,一些教学楼项目要求必须在规定的开学日前完成的,由此就产生了赶工措施费问题。

2、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赶工

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发包方又要求该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完工的,这些情况主要有: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纸以及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或因设计错误,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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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项目为了赶工程进度近期是频繁的加班,可是加班的时间不是很有规律,这加班费我自己也不太会算,就想请教个问题就是项目部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呢?
[律师回复] 第
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
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
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
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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