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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代理问题,目前国内对劳动仲裁代理人还未作严格要求,致使一些毫不懂法的人也来滥竽充数。值得下欣慰的是,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特别对 其他公民 代理人的资格、审查程序、权限、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如何认定代理人资格
凡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仲裁代理人包括4种: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其他公民。
其他公民 作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
律师作代理人:提交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经仲裁工作人员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近亲属作代理人: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二、哪些 其他公民 可作代理人
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