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期待利益损失如何鉴定
民事违法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民事损害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后果大体有三种:一是造成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是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三是造成他人人格(也即精神)的损害。其中给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又表现为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有时一个违法行为会同时造成两种财产损害后果,有时则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
所谓期待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或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使权利人(也即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实现和取得,或者由于损害行为而减少;所谓直接损失,是指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现有财物的毁损、减少、灭失或者支出的增加。
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
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尚未为权利人所实际拥有,对权利人(受害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
2、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
3、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
期待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所要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或财产关系侵害的结果,它的损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计算的。因此,它的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尚未物化的物质性损失,也即财产损失。
从实践来看,可能造成他人期待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包括:
1、违约行为;
2、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
3、损害他人人身的行为:
4、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二、可期待利益损失可以要去赔偿吗
期待利益损失赔偿与否,在法律上涉及对财产关系的保护程度和保护范围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不仅表现为对一定的财产的占有,而且表现为以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基础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去创造和实现财产的增值利益。前者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权利,后者则表现为动态的财产权利。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既要保护现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同时也要保护以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保护当事人之间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都离不开这两个方面的保护,同样,任何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必须把这两种保护统一起来。在现阶段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要不断完善各种必要的法律制度,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秩序。期待利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期待实现的财产权益,理应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对期待利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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