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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对上述事实及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2、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或者用人单位满足特定法定裁员条件需要裁员的,经过必要的申报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以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2倍,简单的讲就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4、由用人单位提出,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规定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该法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从劳动者入职开始,按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月工资为:本人最近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予劳动者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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