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继承房产过户费用哪个高一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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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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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赠与和继承房产过户相比前者费用费用高一些,房屋若是被赠与的,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缴纳3%的契税,但法定继承人就不需要缴纳契税的。赠与者能在房屋所有者在世之时,就办理过户手续,故此不易发生纠纷。
赠与继承房产过户费用哪个高一些?

一、赠与继承房产过户费用哪个高一些?

赠与和继承房产过户相比前者费用费用高一些,与遗产继承相比,赠与往往需要多缴纳3%的契税以及赠与双方需各自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说,加起来是3.1%的税。另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如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等情况,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而其他情况仍然会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比例各地均有具体规定)

另外,在赠与房屋进行再次交易时仍会再次收取各类税费。如此加和计算,成本较高。

二、房屋赠与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三、房产继承的法律条件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房屋可以继承,也可以赠与,从以上的信息可以知道,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继承过户的花销更少一些,但是风险比赠与高。任何已经指明将房屋赠与某个体的,立即就可以办理过户了,但是继承必须要等到房屋者离世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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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过户费
赠与的公证费和继承权公证一样,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也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于200元。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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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有一些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请问放弃继承是否等同赠与?房产继承和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房产赠与是指赠与人在其健在的情况下,将其房屋产权赠送给亲属或朋友;
房产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过世,其具有权的直系亲属通过正常的法定程序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另外,房产赠与和房产所收取的费用也不同。
一、继承过户
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继承权的公证分为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
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
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3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4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6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7 10000以上部分 0.1
(以上数据见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
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以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为例,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下来,评估价格为30万元(评估费为300000×0.5%=1500元),办理继承的话,继承人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6000元,合同印花税为150元,加上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各项税费加起来有6255元,加上评估费共计7755元。
二、赠与过户
与房产的继承过户不同,房产的赠与还需要缴纳一笔契税。
首先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也就是赠与书。然后,赠与人和受赠人要带着这份赠与书和房屋的产权证,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的公证。
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两笔费用,一笔费用是公证费,和继承权公证一样,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也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于200元。沿用刚才的例子,除了1500元的房产评估费,房屋赠与公证费是6000元;还有一笔费用是契税,目前对契税的征收比例是房屋评估价值的1.5%,那么需要支付的契税就是 300000×1.5%=4500元。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屋赠与的申请书,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原来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材料以及缴纳的契税收据。这个环节需要缴纳的费用还有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上文中我们已经计算过了,这笔费用加起来为255元。
三、买卖方式加入子女姓名更省费用
如果是按照赠与的手续来办理的话,可以参照上文中对于房屋赠与的手续来进行办理,不过不同的是,如果产权证上已经有夫妻双方的名字,把子女的名字加入产权证,假定子女的受益额为房屋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其中所需要的公证费用、契税都相应按照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来计算。
比如一套面积90平方米的房产,经过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评估下来的价值为105万元(评估费为 1000000×0.5%+50000×0.25%=5125元),儿子的受益额相当于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也就是35万元,需要的公证费用是 350000×2%=7000元,契税是350000×1.5%=5250元。在办理产权证变更的时候要缴纳的费用是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以及350000×0.05%=175元的合同印花税,共计17655元。
相比之下,如果选用“部分交易”的方式来办理,费用就会减少很多。如果将1/3的产权出售给儿子,可以与儿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的成交价可以自行填报,提请财政局审批。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希望这样的交易价格越低越好,如果填报的金额低得离谱,被财政局驳回,结果自然是“买卖不成”了。所以只要自己的估价基本符合市场行情,一般都会通过审批的。这样操作的最大好处是自己申报交易价格,少掉了房地产评估中心这个环节,也就不用支付数千元的房产评估费了。此外,用交易的形式,不需要进行公证,公证费用7000元也省去了。但是因为属于这种过户有交易的性质,所以要增加一笔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按照5元/平方米来计算的,像上述房产,转让三分之一的产权给儿子,要支付的交易费是90÷3×5=150元。这样算下来,同样是在房产证上给儿子添个名字,以交易的形式共需要缴纳的税费为5680元,比起赠与的方式可要省下1万余元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子女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房时还要监护人来代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带上子女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子女和监护人的图章,在买受人一栏和签字的地方写上子女的名字,在法定代理人签字的地方签上父母的名字。此外,这种“部分交易”的方式还可以延伸到其他人的身上。如果在房产证上需要添上其他非嫡系亲属的名字,也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同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几分之一的产权出售给他人。
四、夫妻姓名的“加减法”
相比之下,在房产证上夫妻姓名的加减法倒是简便了许多。如果要在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办理“添名”的手续也比较简单,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填好相应的表格,带上结婚证、原来的房屋产权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就可以了。需要缴纳的费用主要有100 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
当然,也有不少夫妻因为感情不合而分道扬镳,离婚时候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一方同意把将产权房转给另一方所有,把另外一位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减去,办理的手续也不复杂。在房屋没有抵押给他方的情况下,只要离婚的夫妻双方都到场,填完需要的表格后,凭着双方的身份证件、离婚协议书、原来的房屋产权证就可以办理。缴纳的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和5元的权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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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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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25岁的刘某系该县市民。刘某诉称:去年6月21日,其二叔刘因车祸身亡,由于二叔终生未婚、无后,奶奶蒋某提议将刘某过嗣给刘、并由刘某按民俗为叔父办理丧礼事宜。去年7月5日,经族人协商,相关人员就继承权的分配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奶奶放弃对刘房屋的继承权交由刘某继承。协议签订后,奶奶将房屋手续交付给了刘某,刘某作为过继儿子为叔父办理了后事。刘某事后要求奶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奶奶拒绝,后来因房屋拆迁该房拆迁补偿款被奶奶支取。后刘某将其奶奶蒋某诉至,请求确认刘某对其叔父刘名下的房屋三间拥有所有权,并判令奶奶蒋某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助款和拆迁安置换房权返还给他。
被告蒋某辩称,刘某的过继行为未履行登记手续,对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2次住院,原告及其父未去照顾、未付医疗费。原告之父已将刘死亡赔偿款据为己有,被告为此还曾维权。被告决定撤回对涉案房产的赠与,收回原属于自己的财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长子刘之子,被告的次子刘无配偶和子女,去年6月因车祸死亡,其父先于其死亡。刘死后,经众人协商,同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过嗣到刘名下为子刘二名下的房屋三间(有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由刘某继承,任何人无理由分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办完丧事。刘某之父刘在支取刘二死亡赔偿款过程中,未将属于蒋某的部分交付给蒋某。刘的遗产房屋三间,因涉及拆迁,蒋某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享有了涉及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拆迁奖励费用、还建房分配等)。
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蒋某作为刘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刘的遗产,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原告刘某继承,应认定是蒋某将涉案房屋赠与了刘某,但房产在未变更登记前仍为蒋某的财产,不能认定是刘某的财产。涉案房产虽被拆迁,物已灭失,但房屋的拆迁奖励款及还建新房权属原权利的延伸,仍归蒋某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被告明确表示撤销赠与,该撤销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由于蒋某撤销赠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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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回复] 对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了更好的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现年25岁的刘某系该县市民。刘某诉称:去年6月21日,其二叔刘因车祸身亡,由于二叔终生未婚、无后,奶奶蒋某提议将刘某过嗣给刘、并由刘某按民俗为叔父办理丧礼事宜。去年7月5日,经族人协商,相关人员就继承权的分配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奶奶放弃对刘房屋的继承权交由刘某继承。协议签订后,奶奶将房屋手续交付给了刘某,刘某作为过继儿子为叔父办理了后事。刘某事后要求奶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奶奶拒绝,后来因房屋拆迁该房拆迁补偿款被奶奶支取。后刘某将其奶奶蒋某诉至,请求确认刘某对其叔父刘名下的房屋三间拥有所有权,并判令奶奶蒋某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助款和拆迁安置换房权返还给他。
被告蒋某辩称,刘某的过继行为未履行登记手续,对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2次住院,原告及其父未去照顾、未付医疗费。原告之父已将刘死亡赔偿款据为己有,被告为此还曾维权。被告决定撤回对涉案房产的赠与,收回原属于自己的财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长子刘之子,被告的次子刘无配偶和子女,去年6月因车祸死亡,其父先于其死亡。刘死后,经众人协商,同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过嗣到刘名下为子刘二名下的房屋三间(有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由刘某继承,任何人无理由分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办完丧事。刘某之父刘在支取刘二死亡赔偿款过程中,未将属于蒋某的部分交付给蒋某。刘的遗产房屋三间,因涉及拆迁,蒋某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享有了涉及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拆迁奖励费用、还建房分配等)。
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蒋某作为刘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刘的遗产,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原告刘某继承,应认定是蒋某将涉案房屋赠与了刘某,但房产在未变更登记前仍为蒋某的财产,不能认定是刘某的财产。涉案房产虽被拆迁,物已灭失,但房屋的拆迁奖励款及还建新房权属原权利的延伸,仍归蒋某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被告明确表示撤销赠与,该撤销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由于蒋某撤销赠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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