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中,规定房地产企业从事经适房及廉租房建设的,可以对应使用土地面积免征土地使用税,这样也是鼓励企业兴建保障性用房。除了这种情况,房地产企业拿到土地后,应当按照税率计算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二、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是使用土地面积较多的企业,企业使用城镇土地,需要缴纳各种税费,根据目前政策,企业拿到土地兴建经济适用房的,可以免征。因为经适房及廉租房项目都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属于福利性质,企业承担这样项目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总结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3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7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1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2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4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5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7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2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0****42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2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4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5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3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1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7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南京188****991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56****707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695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企业办的学校或者是托儿所,幼儿园这样的事业类型的单位的话,它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还有就是有一些税收是可以进行一定的减少,但是要符合当地管理的优惠的政策。
10w+浏览
疫情期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有什么新政策
[律师回复] 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新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现在就可以去进行相应的办理。
新办法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以及申请减免年度全年停产社会负担重、涉及转制的老国有企业确属空壳又无法破产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新办法将困难减免审批权下放至基层,并对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见,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房子和税不是一件小事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提高对相应条例的认识,这样才能避免遇见相应的麻烦,但是在遇见某些问题的时候,您也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您的利益。
宁夏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宁夏减免土地使用税手续如何办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由房屋或土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属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备案类或核准类减免税手续,并出具相应减免税文书。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内容
土地使用税免缴或减让政策将覆盖企业主办的教育、医疗及相关福利设施,并能明确划分专用场地。这些区域可参照政府财政资助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处理,享受免税待遇。对于企业征用的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满一年可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其他非耕地则从批准月起征税。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13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宁夏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宁夏减免土地使用税手续如何办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由房屋或土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属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备案类或核准类减免税手续,并出具相应减免税文书。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可以减免税;其余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征法征收减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A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1、A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C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2、A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3、电力行业用地A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D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E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包括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10w+浏览
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承包一个土地,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减免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减免土地使用税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   ⑴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后可从1999年至2000年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⑵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⑶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⑷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未利用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⑸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企业申请,主管区、县(市)地税机关审查上报贵阳市地税局审批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   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因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的,为照顾其实际情况,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⑺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   符合土地使用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合格后书面上报贵阳市地税局,市局根据税收有关法规审核后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或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可以减免税;其余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征法征收减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A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1、A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C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2、A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3、电力行业用地A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D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E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w+浏览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城中村改造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中村改造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减免 不可以。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商品房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31号)精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为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2号)。根据该文件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和棚户区不同,二者主要有三方面区别: (1)土地性质不同。城中村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而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土地。 (2)房屋结构不同。城中村是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房屋结构完好,功能健全;而棚户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 (3)批准立项单位不同。当地的“城中村”改造是区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而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 所以,“城中村”改造项目不能参照棚户区改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税减免政策,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实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最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10w+浏览
你们可以帮我解决一下土地使用权这件事吗?简单说来就是有关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事情,你们提供的建议可以简单吗?最好是可以直接使用的
[律师回复]
1、国家机些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13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关于殡葬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有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出让的定义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令[1993]138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令[1997]224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1988]17号)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农村土地 >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