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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伤后,必须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在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二)工作前、工作后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最后工作时发生意外受伤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职业病;(五)在外出工作期间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于工作或者事故造成的伤害;(六)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通勤伤害事故;(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成立后,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后,工人有权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人的社会保险基金将支付如果雇主没有支付工人伤害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的;(二)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最后工作因意外而受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四)职业病;(五)因工作原因,在工作中查明工伤或者事故原因,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渡船、火车事故造成的非主要责任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其他情形的产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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