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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的,视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伤事故中的“三要件”,无论工伤的责任是属于雇主、他人还是劳动者本人,都可以归为工伤。同时,该条款并没有将工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作为确定工伤的条件。因此,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就不需要追究工伤责任人的责任。因为工作环境本身就是危险的,所以很难完全避免对工人的伤害。因此,工伤保险在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时,如果不追究受害人的责任,就应该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与工伤保险的待遇无关。工伤待遇和工伤后的伤残补偿是对工伤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和工作能力损失的补偿。
因为即使工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了工作事故,也不是自愿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工伤:(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二)工作前、工作后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最后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或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渡船、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工伤有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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