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标的金额的案件诉讼费还需要缴纳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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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标的金额的案件诉讼费还需要缴纳,民事纠纷的诉讼都是有一个明确的争议的,若该争议并不具有明确的价值,比如名誉权、证券以及房屋等,此时都是需要采取一个被大众接受的方式,先计算出标的金额,再按照法定比例来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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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标的金额的案件诉讼费还需要缴纳吗?

没有标的金额的案件诉讼费还需要缴纳,任何民事纠纷都有争议标的,对于不确定标的金额时,需要先采取合适的方式,计算出该标的具体的价值,然后按照既定的比例缴纳诉讼费。

具体的计算诉讼标的金额的方式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二、法院如何收取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任何民事纠纷都有争议标的,对于不确定标的金额时,需要先采取合适的方式,计算出该标的具体的价值,然后按照既定的比例缴纳诉讼费。但是有些民事诉讼,争议比较此抽象,比如知识产权、证券等,此时也必须要先确定这些标的金额,才能确定诉讼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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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缴或未按照本人工资缴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者到劳动局的社保稽查科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该情形下补缴,用人单位一般会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处罚)。法律法规对社保补缴没有时效限制,但在北京实践操作中,每年会公布申报补缴基数差的时限,如果超过时限没有申报补缴差额的,有可能对相应期限内的补缴不予处理。因此,曾素贞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一旦发现单位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应及时维权,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用人单位未依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在北京不能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手续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现金赔偿。或如未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劳动者损失。)
3、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没有按照本市规定的险种办理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缴纳,因此,如果确需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维权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曾素贞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认为:该款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我国有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项社保缴纳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保的,即应为“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因此,无论是依据“未缴纳”还是依据“未足额缴纳”,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会议纪要》将第38条规定理解为只有未缴纳或未按北京市规定险种缴纳才可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合同,其在事实上对该法律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而该限制无疑对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更大的难度,让用人单位的违法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另《会议纪要》并非立法解释,甚至连司法解释都够不上,因此,曾律师认为不应当依据这样一份文件来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了
第二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该意见实际上是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减少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机会。(二)未足额、未及时缴纳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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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200万诉讼费用应该怎样缴纳
在我国标的额为200万的诉讼费用,应该按照这类案件的0.9%进行缴纳。缴纳这类案件的诉讼费用后,我国的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办理,确保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合法的判决这类案件的违法人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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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费用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诉讼费用缴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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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小闺蜜要和他老公离婚,已经起诉到法院去了,还没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用缴纳时间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裁定是十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从文字表述可以看出,上诉费本来应当在上诉期内缴纳,但是,没有和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上诉费的,上诉期满后,法院还可以再通知其预交。法院通知后,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预交。
法院通知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现实中,本人遇到过与之类似的情形,法院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有错误,导致缴纳不成,并且未能顺利联系上法官,错过了缴费的7日期限,之后,本人联系到了法官,说明了情况,法院重新开具了缴款通知,同样有效。
近期本人另一上诉,法院通知领取缴费通知书,本人申请法官邮寄,收到后第四天,法官电话通知上诉费过期,要按撤诉处理,法官认为上诉费缴纳时间应从缴费通知作出开始起算。本人提出,诉讼费缴纳期限应当从收到邮件次日开始起算。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条文可以看出,上诉费未能在上诉期内预交的,法院应当通知缴纳,并给予7日的缴费期限。逾期仍未缴纳的,理论上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期限。本人据此向法官要求重新开具缴费通知单,法官之后重新邮寄了缴费通知单,并注明“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
但是,本次缴费通知仍然存在问题,数额计算方式有误,本人依据诉讼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法院院长提出异议申请,向法院院长和承办法官同时各邮寄一份。后法官打电话,详细解释其计算依据。异议期间内,原缴费通知再次过期,如果本人认可法官的解释,则法官可以再行开具缴费通知。
无独有偶,本人承办的另一起案子,2017年4月份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直到2017年10月,才接到中院电话,通知缴上诉费。法官的解释是,按照上诉状快递单上的电话联系不到本人,直到半年后,通过上诉状上的电话才联系到。姑且不论这中间的曲折,可以确定的是,法院对于上诉费的缴纳时间有较宽松的空间。
了解到这一点,对于律师的帮助在于,律师完全可以在收到判决、裁定后尽快提交上诉状,不用拖到最后一天。但是,上诉费则完全可以从上诉期满后开始计算缴费期限。更重要的是,假如不巧错过了缴费期限,尽量找法官协商另行开具缴费单,不要放任法官按照未缴费视同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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