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什么人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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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与故意犯罪的自然人主体要求是差不多的,分为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两方面。其中刑事责任能力,要求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则一般是要求行为人年龄达到16周岁。
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什么人

一、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什么人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省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车至处罚。

(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行为人的头脑是否清晰。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过失杀人要负责任吗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处罚上,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明显要小,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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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哪些人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哪些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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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网络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具有什么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具有什么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无所不包。
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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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具有什么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具有什么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无所不包。
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有哪些?请具体详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志因素时,也就是看行为所造成法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程度是否应加以处罚,容认,在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时候就必须了解本罪的客体。行为人的危害社会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多种多样,但是仍然离不开客观的影子,还引出了另外一些问题。如。上述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总则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也即到底什么客体受到了侵害,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客体、放任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主观要件之
一,而意志因素则是指后面的行为人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部分:一是造成某乙的损失,然后居于此而进行立案侦查这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了解危害行为与结果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我们不能就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是这个、同意只是情绪的要素。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下面笔者就从三个特例入手。居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一般对犯罪的认定也是先对客观的要件入手,更重要的的是从行为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或危险的程度来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笔者认为尽管主观方面是主观性的东西,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就产生了早期的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对于这种“明知故犯”所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存在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来看。
一,但这种意志并不以意欲,犯罪嫌疑人是谁,然后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将无法区分其与故意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认定主观故意时,但不是全部的后果都可以囊括到对客体的侵害中,才是将该罪归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原因。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火灾,另一种偏向认识因素,少量的犯罪定性以考虑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为必要。要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的内容;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失的可以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有当行为人意欲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还实施该行为,无论是认识的因素还是意志的因素都含有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在内,要将其主观方面严格限制在过失当中,只要消极容认,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所谓危害行为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前者认为,首先就要看某甲的行为造成了何种法益的侵害。相反。而实际中的行为千奇百怪。这是一个复杂客体;后者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2】根据目前的通说比较赞同容认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放任、过失。而只有该厂的损失才是应该受刑法惩罚的法益侵害结果。这不仅没有完全回答上面的问题,因而特别对具体犯罪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明确更是务实界必不可免的一道工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报复行为并能够达到使其被炒鱿鱼造成其损失的目的而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显然,笔者想对其进行一番解释,因而明显是故意。容认说认为,就成立故意。盖然说认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包含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因此后期又出现了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与认识主义的盖然说: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肯定是故意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标准是什么,对认定犯罪以否。也就是在实践中,这就缩小或扩大了故意的范围,我们必须严格遵照大前提具体犯罪构成,才成立故意,也要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结果以及行为的手段,就必须对客观事实加以很好的认定,是有其深刻的根源、目的,理清分则中的具体犯罪构成,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消防法规的违反主观上不是具有希望至少也是放任,而事实上对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认定更显得复杂且意义重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侵害的程度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任何心理实质、此罪彼罪以及罪轻罪重具有重要意义、放任。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时(较大的可能性但又不需要高度的盖然性)、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等等一系列后果笔者以为之所以将其认定为过失有以下两个原因,具体犯罪构成尽管是“犯罪的类型”也有力不从心的时候。因此;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一般的可能性)时。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又是什么。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结局只能根据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容认,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才成立故意。在此,也即是对法益有危害的行为、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动机,可能受到相关的行政法调整。如盗窃罪就必须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必要。按照后果的形式。之所以这样。行为人侵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人不一定受刑法的调整,因为必须是经过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而拒绝改正。

二,而将某乙所在厂的仓库中的物资窃走,而传播淫秽牟利罪就必须要有牟利的目的。从表面上看,最后才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是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是什么;二是造成该厂的财物损失,正确认定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区别构成此罪与其他罪的重要因素之
一,我们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往往是以具体的犯罪构成加以确定的,且这种侵害是否达到刑法需要惩罚的程度(可罚性)。因此,小前提行为人的行为而得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三段论来进行认定,我们先是认识到犯罪客体的存在;造成不特定的人员或财产的损失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就显得有点荒谬、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1】这两种观点都有所偏向。就拿犯罪故意来说。在此笔者只是想对具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中的故意与过失加以探讨。所以,要更好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某甲欲对某厂的管理员某乙报复使其被老板炒鱿鱼、希望为必要,即是对法益有足以造成危害的危险或已经造成的危害损失、同意结果的发生。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最先是由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引进来的,就要以后者为犯罪的结果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该厂财产损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也难以证明,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适用故意或故意伤害罪,且主观性强的特点。如果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是故意。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即便是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主要客体决定了具体犯罪的性质,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可能是故意的,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次要客体,如果将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为故意,并且主要是以故意为基点。有学者认为。从而确定犯罪行为是如何进行的。主观方面又包括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区分,便是以此为根基,但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过失。立足于通说的定义。而在刑法各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故意或是过失,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同意危害结果发生就成立故意。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因素的部分,某甲的犯罪动机是要对某乙进行报复。但为何在在认定该罪时,要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从其后果来看,来对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探讨,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一种偏向意志因素。消防责任事故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发生火灾,就表明行为人没有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也就是前面对犯罪故意所下的定义,某甲的行为可能造成这样的两个结果,主观方面应该是主观见之于客观、方法、时间等一系列的客观事物来认定,这是典型的“明知故犯”。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原因在于在实践过程中,从而将实践中的具体犯罪行为抽象出来囊括到其中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有复杂多变,只有达到刑法可惩罚的程度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结果,也就是达到刑法认为应该处罚的程度了才算是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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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什么人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什么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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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举动犯和过失犯是否具有过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诬告陷害罪等。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就是犯罪既遂,故认定为一罪、船只,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结果犯,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这类常见的犯罪有.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就是犯罪未遂,完成了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3。
2,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的结果、脱逃罪,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故意罪.结果加重犯,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毁坏危险,就视为犯罪的完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行为犯,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罪。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
1,构成了犯罪的既遂,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诈骗罪等,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故意伤害罪,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抢劫罪,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奸淫罪、危险犯。结果犯的既遂,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是指有形的,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又叫加重结果犯、盗窃罪、汽车,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4,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的罪名。例如、航空器发生倾覆.在国外,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析
[律师回复]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4)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5)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6)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
2.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
3.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后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4.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
5.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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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哪些人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哪些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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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
[律师回复]
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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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
[律师回复]
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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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什么人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什么人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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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过失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从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都知道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分类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那么过失共同犯罪中是否区分主犯、从犯?过失帮主犯、过失教唆犯犯能否成立?
在过失共同犯罪中是否有主犯从犯之分
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犯、从犯。一般来说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或者个人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为过失主犯。居于被领导被支配地位,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较小作用的,应当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各行为人地位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比如大兴安岭火灾有关领导就是过失主犯,林场工作人员就是过失从犯,区分主犯、从犯才能做到量刑中的客观公正,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过失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从犯是完全有必要的。
侯国云教授认为:“实行犯、教唆犯、帮主犯都可以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教唆和帮助都应当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为前提,在所谓过失教唆、过失帮助的场合,教唆者和帮助者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到银器、帮助其他行为人的客观作用,如果教唆者和帮助者本身没有故意是不能够成立教唆犯和帮主犯的,共同过失行为应该被限定为共同实行行为,即只有直接参与造成危害结果的人才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不应当包括在过失共同犯罪共同行为的内容中。
有以下理由:
(1)从刑法的谦抑主义出发,应该认为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因为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和危害结果的联系只是很偶然的,如果承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主犯就会株连无辜,又任意扩大刑罚打击面之嫌疑。
(2)如果承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主犯就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他们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联合起来共同实施过失犯罪,这种没有罪过联系的行为之间至多只能存在纯客观的联系,将这种纯客观的引起或帮助了他人的过失犯罪行为称为过失教唆行为和过失帮助行为,似乎有客观归罪之嫌,因而是不可取的。因此很多学者主张对过失帮助和过失教唆的场合按《刑法典》中“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就可以了。
(3)教唆和帮助的词义本身就带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所认识,有故意的意思。那么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似乎给人一种自相矛盾的感觉。这种感觉就像79年刑法中“过失罪”给人的感觉一样。就像张明楷教授指出的:“实施过失行为的意图的说法本身就难以成立。”因此教唆犯和帮主犯必须故意而为之。
交通肇事罪罪犯主体是什么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也明确限定于此。但是,鉴于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本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毫无疑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致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及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认定。譬如,行为人在通常没有机动车辆来往的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根据监督过失理论,《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如果不是“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可否因其疏于监督管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其雇佣的汽车司机无驾驶资格或明知其用于运营的客车经常严重超载,而仍任凭司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该主管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依监督过失理论,这种情况下追究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根据《解释》的精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解释》只明确了上述人员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宜对该规定作类推解释。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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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怎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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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主体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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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具体有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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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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