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哪些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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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哪些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哪些人

一、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哪些人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省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车至处罚。

(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行为人的头脑是否清晰。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过失杀人要负责任吗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处罚上,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明显要小,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过失犯罪主体具体是哪些人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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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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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准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虽然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显然不是单位犯罪的概念规定,且规定较笼统,对定罪原则等问题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只是作出相对含混的规定,使其实际价值和可操作性大为降低,也使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相脱节,既有碍于司法操作也不利于理论发展。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看法,笔者认为这样定义比较恰当:单位犯罪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给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研究决定或事后单位予以认可,由其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准确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一,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机关从单位犯罪主体中排除出去。同时,还有必要根据刑法典施行以来在处理单位犯罪方面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反思,总结出哪些问题是由于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不当所引发,在此基础上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消除“公司、企业”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于单位犯罪概念中的现象。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态。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种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从逻辑上说,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因而不应并列。

三,适当增设其他组织机构以及增设一些新的罪名。因为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现有刑法规定的范围,刑法关于五类主体的规定确实过于简单。在将来可以考虑将“单位的分支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特殊形式的单位列入主体范围中,增强刑事司法的可操作性,且确是形势所需。同时,建议增设一些新的罪名。例如在一些计算机犯罪犯罪如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罪、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电子商务罪(包括电子商务诈骗、合同诈骗、网上购物欺诈等)新类型的犯罪领域中,单位出于非法利益的功利性目的也必然涉足这些新领域的犯罪,且其罪过恶意更深,危害更大。鉴于我国刑法对单位进行计算机犯罪尚无规定,导致了有罪无刑,司法实践无法操作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刑事立法针对这些新领域中出现的新的犯罪确立新的犯罪罪名,并将单位当然地列入该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并相应扩大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如增设永久性或限期性禁止从业刑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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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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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必须要由刑法明文规定是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明显不同,故意犯罪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则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为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刑法才将其列为犯罪,规定了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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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对单位的惩处只有罚金一种方法,如果要给一个机构上刑,怎么上呢?。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却是在用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缴纳罚金。这实质等于国家的自我惩罚,将国家的金钱从一个口袋掏出来,却又放进了另一个口袋。再者,国家机关一旦缴纳罚金,又势必影响其正常运作,这对国家职能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都是极其不利的。国家为了维护机关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再次向受过惩罚的机关下拨财政资金,这一过程又无形之中给相关财政机构增加了负担,而犯罪机关本身却似乎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这样的刑罚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惩诫的作用,成为一种玩笑和摆设,成为对刑法科学性与严厉性的莫大讽刺。
2、自1987年我国刑事立法认可“单位犯罪”这个概念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按条文规定应该认定为国家机关犯罪的案件,如丹东汽车走私案、泰安汽车走私案等。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中不难发现,对于此类案件,执法、司法机关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机关的罪刑和责任,而是热衷于追究有关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从而使相关法律法规被束之高阁。这不仅说明这些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实质意义不大,更说明了追究有关领导、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就已经能够解决所谓的国家机关“犯罪”的问题。有学者干脆指出,那些貌似机关犯罪的案件,实质都是机关负责人或负责人与一般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实践中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会遇到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样既达到惩罚机关的目的,又能维护机关,保证其以后的正常运作。但我们的司法机构又不能胜任惩罚者与保护者的双重身份,面对这样的困难,它们习惯性地无奈地选择了回避,将犯罪直接定性为自然人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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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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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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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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