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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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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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2、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3、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4、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5、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6、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
怎样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1、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要自行检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其中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应当尽快补充;条款过于原则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

2、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

3、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

4、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5、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

6、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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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1、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2、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3、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4、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5、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6、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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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权托管协议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托管协议书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托管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股权托管一事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托管项目、范围及额度(具体股东及金额附表)
(一)国 有 股 股,总金额 元;
(二)其 它 股,总金额 元;
(三)总计托管 股,总金额 元。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要求妥善保管、知悉股东名册的权利;
2、甲方股东有处置所持股份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甲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1、有遵守乙方管理制度的义务;
2、乙方作为本企业多种形式股份流通变动的唯一合法场 所;
3、有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红利、股息资金的义务且各种分红、送配行为的股份和股东基数都应以市场登记数据为准;
4、有及时并据实向乙方提供资料、信息的义务;
5、有严格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
(三)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和对违规行为处置的权利;
2、对托管企业签订本协议前的托管纠纷及责任无承担义务;
3、有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资料信息的权利。
(四)乙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1、有妥善保管委托人股东名册安全的义务;
2、有按时为托管股份提供分红、股息入账服务的义务;
3、有为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提供服务的义务;
4、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提供文件资料不实或滞后而造成的纠纷及责任完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协议在执行中,如出现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托管额度的0.1%——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对超出本协议范围的新问题,可另订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期 年。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各级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专属管辖,又叫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与普通人民之间,各类专门人民之间以及同类人民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的专门管辖分工: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由军事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由铁路运输管辖。
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分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专门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
(2)专门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排除其他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
房屋看管协议的范本谁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部:甲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
内容:鉴于甲方已经于年月日与×××××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标的房屋为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元,总价为人民币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偿还完标的房屋的按揭贷款后将前述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既本协议中的甲方)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做以下约定,由双方遵守。
一、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2、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去银行支行设立共管账户;
3、乙方在设立共管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20万转让甲乙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
4、甲方偿还完毕标的房屋银行贷款,并办理完结与解除与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撤销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及时短信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短信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向甲乙双方共管账户中转让人民币43万元;
5、乙方与开发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与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除编号及买方由甲方变为乙方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并取得由开发商有限公司出具正式的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匹配的正式不动产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短信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提前三天短信通知乙方具体时间配合甲方向银行支行申请解付甲乙共管账户计人民币63万元给甲方。
二、双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偿还完毕标的房屋银行贷款后,并办理完结与解除与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撤销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
2、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可以与开发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与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除买方由甲方变为乙方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并取得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匹配的正式不动产发票;
3、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向甲乙双方的共管账户转账。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
第一条第3款约定的,按逾期时间,每日按应转金额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4款约定的,按逾期时间,每日按应转金额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5款约定,逾期通知的,按本协议总价款的的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收到甲方通知后不协助办理解付款手续的,每次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4、甲方逾期办理本协议
第二条第
1、2款的,按逾期时间,每日按本协议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5、甲方办完所有应办手续后,因乙方自身原因不与开发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乙方须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6、开发商有限公司提供给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编号及买方由甲方变为乙方外,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乙方可以选择拒绝签订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本协议
第三条第4款约定的情形,且甲方须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四、争议处理: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因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双方一致同意交由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无论双方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都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者双方形成书面约定,乙方可以凭借书面通知及书面约定单方解付甲乙双方在银行支行共管的资金。
2、双方法定联系方式为以下列明,致函、短信、电邮以下联系地址均视为已经履行完毕通知义务。甲方:联系人,地址:电话:电邮:乙方:联系人,地址:电话:电邮: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名后生效。
4、甲方于年月日与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本协议书附件。(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双方签字按手印处)(本页无正文,为双方签字按手印处)甲方:乙方: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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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劳动合同范本怎么写?
管理层的劳动合同最重要的是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因为涉及到管理层,那么这个劳动合同有可能是年薪制的劳动合同就自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商业机密或者是竞业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要承担的责任,都必须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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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企业托管合同范文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托管合同范文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托管合同范文怎么写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乙方就企业托管项目接受甲方A委托,为更好的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一、协议服务标地
1、公司托管
2、联络处托管
3、办事处托管
二、甲方义务
1、与乙方充分合作,提供与协议项目相适应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2、按协议金额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3、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便利条件进行违法和欺诈活动,否则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自签订该项业务后,立即委派工作人员投入工作,按照协议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
2、恪守、客观、公正和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按照专业标准和规定程序执行。
四、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服务费用暂定_________元人民币。可根服务项目的增减经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2、上述服务费用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
每 月(无优惠)
每季度(
9、5折)
每半年(
9、0折)
每 年(
8、0折)
3、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后_________日内支付服务费用。如甲方要求延期付款,延期期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按约定金额的千分之一交付滞纳金。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_________月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书写《合同修改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甲、乙盖章签字,各存一份),做为本合同的补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 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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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常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东丽区物业管理合同范本常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
第四条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 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 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1
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
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
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
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
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
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1
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1
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
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
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1
3、乙方的合理利润;
1
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 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3) 停车(场)库物
河西区物业管理合同简洁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河西区物业管理合同简洁范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
第四条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 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 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1
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
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
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
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
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
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1
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1
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
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
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1
3、乙方的合理利润;
1
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 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3) 停车(场)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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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管辖范围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仲裁法管辖范围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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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济南物业管理合同常用版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济南物业管理合同常用版范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
第四条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 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 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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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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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
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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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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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
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
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1
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1
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
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
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1
3、乙方的合理利润;
1
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 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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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有哪些权利?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范围2020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底,、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住建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随后,住建部开始全面启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系统性改革、研究、部署。
二、具体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八章,第二章为“执法范围”,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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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和管辖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和管辖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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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示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有关规定,总结十余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宗旨。加强企业内部各种股权的有效管理,促进企业资本的合理运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原则。公正合理,公开民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股权管理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企业股权管理规则(或办法),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建立或确立企业股权管理机构或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股权设置。
1、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占有国有资产,可作为借入资产,按债权债务处理;可由职工出资一次性或分期买断;也可以实行融资租赁;必须投资参股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
2、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由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持股会确立的股权代表即为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职工持股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股权代表组成。
3、职工个人股是本企业职工以现金、实物或技术等无形资产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4、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投入本企业资产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法人投资单位所有。联社(联合经济组织)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向企业投资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由联社(联合经济组织)行使出资人职权。
第五条股权结构。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和,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51%以上);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应占主体(51%以上),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改制企业资产减负债等于零或小于零的,可不设职工集体股;改制或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社会自然人入股,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10%。
第六条职工参股。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倡职工自愿入股,分享企业经营成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企业可通过拆借或垫付扩大职工入股,用分红和自有资金分期递补,补齐后即为职工个人股权;企业允许生活困难职工分期入股,迟交部分不计红利,何时到位,何时计算红利;职工不愿意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不强迫其入股,不入股的职工不享有股东权益。员工持股份额及所占比例,应体现差异,从企业实际出发,确定员工持股差异和比例。
第七条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职工集体股股权,可实行本企业职工共同共有,也可以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还可以完全实行按份共有。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是在职工集体股内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按贡献、责任大小和工龄长短等因素合理量化给职工,记在职工名下,享有分红权(收益权),企业存续期内,不能转让,在遇到职工退休、调离、死亡或辞退、除名等情况时,其股权处置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向职工量化股权。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可划出一定比例存量集体资产,按职工贡献及责任大小和工龄长短等因素,合理分配给职工,折为职工个人股,享有所有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按贡献和责任大小,分配给职工,转为职工个人股,享有所有权。以上两种向职工量化股权行为,须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职工量化股权一般不能转让,职工因故需要转让股权时,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在内部转让,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本人负责。在职工遇到退休、下岗、调离、死亡或辞退、除名等情况,其股权处置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九条股权管理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形式规范如下:。
1、普通股。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
2、优先股。股东不在企业任职,不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股东享有收益权,可按约定收益率享受分红,也可与普通股同股同利;股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但比普通股优先受偿(遇到企业终止清算时,在偿还投资者剩余资产时,其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3、经营者期股。改制企业可划出一定比例净资产,设置经营者期股,由经营者先期出资20%--30%的现金入股,3—5年内用红利和自有资金将期股买成实股,经营者买齐所有期股后,即拥有所有权。在期股买成实股前,经营者若离开岗位,期股不带走,不转让。
4、法人股及主办单位职工参股,按普通股管理还是按优先股管理,在企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中确定。
第十条股权转让。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不得抽回股份,股东可依法转让股权,并遵守以下规则:

1)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企业设立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

2)本企业股东如遇重大经济困难,或职工退休、调离、死亡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可按企业章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本企业职工及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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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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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和管辖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和管辖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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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为案件的管辖,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
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管辖权的关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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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2、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
3、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4、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5、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亦应当受理。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当然,一般是向基层。
河池物业管理合同简洁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
第四条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 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 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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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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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
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
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
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
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
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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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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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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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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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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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的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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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 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3) 停车(场)库物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管辖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
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所以说,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用白话说,他是耕地,但高于耕地。而且
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基本农田只要不用于耕种都是违法的。————以上是从地上讲,下面从人上讲————我是传说中的分隔符————即使是经过村组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村主任或主任)及两委会的同意,土地也是不能被非法转让的,更何况是一个生产队长。但是我不明白一点,你说是生产队长给别人欠订了合同,那他在合同中,盖得是不是村委会的印章,如果是村委会的印章,那在处罚主体上应该是村委会,而不是生产队长个人,如果是生产队长个人的印章或签字,那就应该是他个人的行为,因为即使经过村民的同意,那与他也是没有多大联系的。根据《刑法》第228条,你得看一下,生产队长他是不是从中牟利了。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你要认真看一下合同,他是出租、转让还是倒卖,这涉及的罪名又不一样了。简单来说:要是一次性把土地的钱交了,这有可能就是转让、倒卖,但如果不是一次性的,或者每年调整的、分期给的那就有可能是出租,依我的观点,出租那就算不上是涉嫌触犯《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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