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的概念?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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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的概念?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是什么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分包,一般不需要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许可。业主不得指定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其他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或者他人。

  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以及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均提到分包的概念,但该分包的概念均属建筑工程的分包,不涉及劳务分包。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首次界定了劳务分包的概念,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规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在劳务分包中,劳务承包商仅提供劳务,而材料、设备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提供。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设备、材料等均完全由总承包单位进行负责。

  二、劳务分包的特征

  1.劳务分包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为前提唯一要件的,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因此劳务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辅料的合同。

3.劳务分包的主体是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4.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而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三、劳务分包的强制性要件、资质

  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规定,承接劳务分包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劳务分包资质,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因此,对于工程劳务分包而言,其首要要求就是劳务分包人只能是具备承揽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而不允许个人承揽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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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概念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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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众筹:以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为回报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发型债券的模式。如P2P的平台(人人贷)。

二,股权众筹,以股权和股权收益为回报的众筹。适用于初创小型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做融资,从而让更多人参与,支持他创立公司。

三,回报式众筹。简单来讲就是你出资,我给你一种回报。是目前比较多,适合更多众筹项目的一种模式。包括很多细分。
①凭证式众筹(出钱,兑换凭证);
②产品式众筹(产品还处于筹备阶段,预计会多久上市,后期会以后来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回报。如:点名时间);
③置换式众筹(出钱换服务。黑马运动会就算是置换式众筹);

四,捐赠式众筹(无偿捐助、公益类型的)。刚才提到了产品式众筹,要区分它与团购的区别。团购是已经有了产品和服务,需要一个平台发布和销售。而产品式众筹是产品还没成形或仅处于一个Idea的阶段。之所以众筹备受推崇,有着内外两层原因。1)内因:在国内众筹之所以能在很短时间就被认同,实际上反应了国内传统金融和融资模式的供给不足和竞争的不充分。众筹可以让人人都可以融资,创业,在这样内因下,在传统模式下无法融资到的人,就可以利用社会化资源完成融资,实际上众筹把实现梦想的门槛降低了。2)外因:众筹是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创业这件有意思的事情中,愿意帮助别人实现一个梦想。而众筹用互联网的方式把世界抹平了,让愿意支持别人创业的人可以有办法实现,它把创业和投资原来小众的东西大众化。也就是说,众筹实际上通过“发起人”和“参与人”两个角色,把过去创业和实现梦想的创业者及投资人的门槛彻底降低了,这就激活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众筹平台:为众筹项目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点名时间,淘梦网,众筹网,众筹天地,人人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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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概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众筹概念里有三个重要角色:发起者,参与者,平台。发起人即有创造力,却缺乏资金支持者。参与者又称投资人,是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并且有能力提供资金支持的人。平台即连接众筹发起人和参与人的终端。众筹需要分清两个概念,一个是众筹项目(围绕人的生活,只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很多项目都可以做。无非是把社会资源配置用互联网方式做一种重新配置而已),一个是众筹平台(建议选择一个合适的领域去做细分领域重度垂直的众筹发布平台)。从出生于到风靡中国这段期间内,众筹模式呈现方式大致分为4种:
第一,债权众筹:以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为回报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发型债券的模式。如P2P的平台(人人贷)。
第二,股权众筹,以股权和股权收益为回报的众筹。适用于初创小型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做融资,从而让更多人参与,支持他创立公司。
第三,回报式众筹。简单来讲就是你出资,我给你一种回报。是目前比较多,适合更多众筹项目的一种模式。包括很多细分。
(1)凭证式众筹(出钱,兑换凭证);
(2)产品式众筹(产品还处于筹备阶段,预计会多久上市,后期会以后来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回报。如:点名时间);
(3)置换式众筹(出钱换服务。黑马运动会就算是置换式众筹);
第四,捐赠式众筹(无偿捐助、公益类型的)。刚才提到了产品式众筹,要区分它与团购的区别。团购是已经有了产品和服务,需要一个平台发布和销售。而产品式众筹是产品还没成形或仅处于一个Idea的阶段。之所以众筹备受推崇,有着内外两层原因。
(1)内因:在国内众筹之所以能在很短时间就被认同,实际上反应了国内传统金融和融资模式的供给不足和竞争的不充分。众筹可以让人人都可以融资,创业,在这样内因下,在传统模式下无法融资到的人,就可以利用社会化资源完成融资,实际上众筹把实现梦想的门槛降低了。
(2)外因:众筹是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创业这件有意思的事情中,愿意帮助别人实现一个梦想。而众筹用互联网的方式把世界抹平了,让愿意支持别人创业的人可以有办法实现,它把创业和投资原来小众的东西大众化。也就是说,众筹实际上通过“发起人”和“参与人”两个角色,把过去创业和实现梦想的创业者及投资人的门槛彻底降低了,这就激活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众筹平台:为众筹项目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点名时间,淘梦网,众筹网,众筹天地,人人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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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的概念
公司债务就是把普通债务中的当事人特定化为公司,也就是说,把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定化为公司和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债务,具体来说包括公司的贷款,未付款,应收账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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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概念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提存的概念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的概念包含哪些内容
提存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实践中人们经常是会有类似于提存的想法,只是不知该如何操作。
从法律上来讲,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通俗一点讲,提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申请将债的标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债务就视为履行了;另一类可以买卖合同为例加以说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将价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卖方据以发货,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款项,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有哪些
谈到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无非就是指其内涵与外延。《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结果,源于1967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六条)。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有学者认为理由是修造船舶会使船舶价值增加,且前后差价大体与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不会发生极大地损害船舶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况。
但这种解释的逻辑基础在于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理应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但此前提无法在我国法律中找到充分依据。正因为如此,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对此部分作出变更,交由登记国法律来确定。而参照67年公约的后果是,海商法二十五条的规定俨然成为了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其外延的缩小,掩盖了其他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地位,从而难以避免其内涵的模糊不清。
要归纳出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只能从留置权的一般性质中找到正确答案。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在担保法中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对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过窄,仅仅限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而且对于留置权的行使、受偿等实践问题亦缺乏相关规定。鉴于其已无法与现实发展相适应,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拟对此部分加以完善。本文也将以此为基础对船舶留置权加以讨论。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391条为留置权下了这样的定义,“留置权,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还对留置权的各方面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较完整地反映了留置权的一般性质,即
(1)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动产应为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其无处分动产权利的除外;
(4)债权已届清偿期或虽未届满但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
(5)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这些性质也同样适用于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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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有哪些
谈到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无非就是指其内涵与外延。《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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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解释的逻辑基础在于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理应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但此前提无法在我国法律中找到充分依据。正因为如此,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对此部分作出变更,交由登记国法律来确定。而参照67年公约的后果是,海商法二十五条的规定俨然成为了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其外延的缩小,掩盖了其他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地位,从而难以避免其内涵的模糊不清。
要归纳出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只能从留置权的一般性质中找到正确答案。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在担保法中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对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过窄,仅仅限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而且对于留置权的行使、受偿等实践问题亦缺乏相关规定。鉴于其已无法与现实发展相适应,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拟对此部分加以完善。本文也将以此为基础对船舶留置权加以讨论。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391条为留置权下了这样的定义,“留置权,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还对留置权的各方面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较完整地反映了留置权的一般性质,即
(1)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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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应为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其无处分动产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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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概念和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逮捕的概念和条件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有哪些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规定时限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应当规定时限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规定时限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有哪些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规定时限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应当规定时限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规定时限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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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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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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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概念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免责条款的概念包含哪些内容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本文采广义说。因此,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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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概念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概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企业内部 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它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有很多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内部承包职工之间通过签订一份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企业内部职工来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的经营方式”。另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将自己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还有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概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几个特点:
一、企业将特定的经营任务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完成;
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企业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建筑企业相比于一般的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体积大、复杂多样,价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筑产品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极为重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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