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今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10月份,浙江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债务人负债214万,最终只需还款3.2万元。
因此案的办结,引起了不少网友讨论,他是怎么做到的?欠债还钱现在还是天经地义的吗?
据悉,涉案债务人是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某,他积极履行作为债务人的权利,但因他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巨大,目前资产不足5位数,而且月收入为4000元,他的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也在4000左右,另外他的孩子正在就读某大学,蔡某某的家庭也因此长期入不敷出,的确没有能力清偿这笔巨额债务。
最终在法院的积极实践和各个债务人的谅解下,以蔡某某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郑重承诺并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了解此案。并且蔡某某还承诺说如果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如果自己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欠债还钱当然是天经地义的。虽说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开始试点,但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必须要明确以下两点。首先,应当知道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给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依旧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的债务重组机会,所以前提必须是任何人都不得恶意逃债,废债。其次,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也就是说原本破产就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更何况是现如今正处于试点阶段的个人破产制度。所以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应立法先行而后再逐步推开,要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为此,也有学者表明了自己的看法。现如今,我国试点的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是彻底改变了债权债务观念,给了诚实守信且积极履行义务的破产债务人一次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另一方面讲,也是我国鼓励个人创业创新,如果在创业时发生了最坏的情况,但如果秉承初心,渡过艰难的破产期后,一切还可以重新来过。
但如果有人借此机会,通过虚构事实或恶意抽资出逃等方式逃债或废债的,将视情节严重与否,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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