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鉴定结论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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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什么叫鉴定结论

一、什么叫鉴定结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二、鉴定结论应当如何审查

审查鉴定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1、审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即鉴定机构是否是合法成立的,有无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执照,鉴定机构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对鉴定人员的身份、资历、有效证件也要进行审查,还要审查鉴定人员的资格与所要鉴定的内容是否相适应。

2、要审查鉴定结论有无与案件事实明显相矛盾的地方,鉴定结论是否按要求作出的,不能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模棱两可,鉴定结论是否按鉴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的,有无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为依据,鉴定人之间有无分歧意见,鉴定结论是否注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鉴定人员是否签名或盖章都要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更要进行认真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审查;有时,还要注意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对鉴定结论是否存在有认识上的差别,以及这些差别在影响案件定罪量刑时所起的作用大小。

3、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形,有无违反科学规则的人为因素,鉴定人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存在某种社会关系均应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

三、鉴定结论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 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 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条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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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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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的情况下:
1、伤者职工好有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伤者职工将所有从事故发生时到领取到鉴定结论的资料妥善保管,再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将资料交给公司代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在离职时从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2、伤者职工不准备继续在公司上班,那么伤者职工离职时,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领取后要求用人单位出具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凭证并加盖财务鲜章,出具离职证明,再请公司在各种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面签字盖章,劳动者再配合其他资料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其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也有可能在政务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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