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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管合同多为实践性合同,不要是合同。
保管合同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
第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保管费,此时保管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二、保管合同种类有哪些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