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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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陈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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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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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1、公司变更申请表(盖章签名。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4)营业执照正/副本(5)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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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问一下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以下几个:
(1)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备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具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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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以下几个:
(1)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备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具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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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等。赠与他人财产时一般会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他人签署的赠与合同的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是不可随意终止的,如若要终止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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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过去给我小侄子买了一份意外险,现在意外险已经终止了,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由于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这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人身保险合同若要终止,一般有三种原因:
首先是保险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如意外伤害保险(同属人身保险范畴)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遭受意外事故,生存至保险期满等。
其次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第三种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严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退保,领取退保金使合同终止等。
  至于保险合同中止,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保险人不得不采取停止合同效力,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的措施。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来说,在支付首期保费后,若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其余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60天),保险合同效力就会自动中止。
  权衡选择“中止”方式
  当然,哪怕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也不必忧心忡忡,以为从此失去保障。因为,中止只是临时性措施,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暂停,但合同依然存在,待中止事由消失后还可继续履行。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被保险人要想重新获得保险保障,有两种方式可选,一种是在终止原合同后重新投保。另一种是在中止合同效力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两种取消合同“中止”的方式各有千秋。其中,重新投保的好处是,保险期限从订立新合同时开始,缺点是重新投保时按年龄计算保费,费用会高于原合同。而申请复效的好处是,复效时保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缺点是中止期间连续计算在保险期限内,等于缩短保险期限,且不能获得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障。权衡这两种方式的利弊,保险业内人士建议,若是年纪较轻的投保人,可以采取终止原合同,订立新合同的方法,因为年轻,重新投保也增加不了多少保费,保险期限却可重新开始。若投保人年龄较大,重新投保可能比原合同保费高得多,或者已经超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年龄,因此,还是采取申请复效的方法更为妥当。此外,保险合同中止后,也有可能发生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效力一直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对此,投保人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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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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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由可以令赠与合同终止?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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