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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概念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5)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受害企业来讲,一些重大研发成果往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才能获得,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对企业或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是致命伤害。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项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确保自己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并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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