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构成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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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房主只是因为房价上涨,不想再按照之前的合同出售房屋,于是赶紧把房子卖给另一方并抓紧过户。这种情况下,只要卖方不想要侵吞收到手里的购房款,主动将购房款退回,并支付违约金,那么其卖房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贱卖的损失,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那么这种行为就仅仅是民事上的欺诈或者说是违约行为。
一房多卖构成犯罪吗

一、一房多卖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务当中,“一房多卖”是一种并不少见的行为,尤其是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候,我们遇到过很多卖方违约或者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将多收的一份钱退回,再支付违约金,事情就可以得到妥善的处理,但是有时候,一房二卖是有可能触犯刑法要坐牢的,因为这一行为是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一房二卖的情况比较多,但不是所有情况下的一房二卖都会追究刑事责任。能够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房主在二卖房屋时,对他人的购房款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房主只是因为房价上涨,不想再按照之前的合同出售房屋,于是赶紧把房子卖给另一方并抓紧过户。这种情况下,只要卖方不想要侵吞收到手里的购房款,主动将购房款退回,并支付违约金,那么其卖房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贱卖的损失,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那么这种行为就仅仅是民事上的欺诈或者说是违约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买方如何避免一房多卖

1、购房者要确保业主已经签收定金

通常情况下,在房屋中介处相中了房屋后,购房者会被要求签订一份定金合同,并收取定金,以确保业主不会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有的小型中介公司,为将房源迅速脱手,与多位购房者签订定金合同,导致“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购房者只要选择品牌信誉好的中介公司买房,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如果购房者需要通过小型中介公司买房,就要确保业主能签收到定金。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在正式签约前不会见面,定金往往由中介公司转交。购房者很难直接了解到业主是否收取定金。购房者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出示收据,确认业主已签收定金。

2、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业主为了能将房子售出高价,往往会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引起“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从签订合同,到正式交易,还有一段时日。业主往往会在这段时间,另外物色买主,然后撕毁合同,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加以防范:一是进行产权调查。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包含了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状况、产权共有人等。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购房者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将调查结果与业主的房屋产权对比,如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记载与调查结果不相符,购房者需要小心了,业主有可能将房屋“一房二卖”。二是提存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后,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仍由房屋原先的业主持有。有些购房者看到房屋产权证后,会误认为产权仍为该业主所有,为业主将房屋“一房二卖”提供了便利。购房者可要求业主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中介公司,待办理过户时,再从中介公司取出,以避免这一现象发生。

3、购房者需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此种做法可以避免某些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后,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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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构成犯罪吗
一房多售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合同有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因此,一房多售行为主要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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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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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构成犯罪吗
一房多售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房多卖”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因为形成的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购房者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让出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履行义务的方式或结果未达到另一方预期时,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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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了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生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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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了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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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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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生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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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构成什么犯罪
一房二卖涉及民事责任,但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他人,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构成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支付罚款。购房者和开发商应遵守法律,维护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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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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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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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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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
一、
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一房多卖构成诈骗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司法实务当中,“一房多卖”是一种并不少见的行为,尤其是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候,我们遇到过很多卖方违约或者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将多收的一份钱退回,再支付违约金,事情就可以得到妥善的处理,但是有时候,一房二卖是有可能触犯刑法要坐牢的,因为这一行为是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一房二卖的情况比较多,但不是所有情况下的一房二卖都会追究刑事责任。能够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房主在二卖房屋时,对他人的购房款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房主只是因为房价上涨,不想再按照之前的合同出售房屋,于是赶紧把房子卖给另一方并抓紧过户。这种情况下,只要卖方不想要侵吞收到手里的购房款,主动将购房款退回,并支付违约金,那么其卖房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贱卖的损失,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那么这种行为就仅仅是民事上的欺诈或者说是违约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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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
“一房二卖”在民法中属违约行为,若涉及非法占有和欺诈,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违约者一般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附加罚金。购房者和开发商应依法行事,避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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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多卖构成犯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房多卖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房多卖”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一种以犯罪来处理的行为,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论,属于民事纠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
(4)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5)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
(6)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地去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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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构成诈骗犯罪么
一房二卖他是否构成诈骗,这个问题要分开来那个看。因此一房二卖不一定就构成诈骗。若房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一房二卖这种情形,然后收取了购房者交付的相应合同款项的,而且这个款项又达到刑法规定的2万元以上的,它是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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