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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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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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义务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同时,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我国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现行法中至少有五种登记机关:土地局、林业局、房产局、工商局、证券管理部门,这是一种以财产的类别分别设立登记机关。登记制度的特点是登记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权结合在一起。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也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林木由林业管理部门管理,有关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已在该部门进行;房屋由城建部门管理,产权登记亦在该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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