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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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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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没有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没有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不予受理。2、申请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范围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经审查并不一致。3、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内容存在冲突的情况。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房屋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5)房屋灭失;

(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其实也就是对房屋进行确权,毕竟我国针对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主义,也就是必须要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得到法律上面的承认,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那么才能从法律意义上,真正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点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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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房屋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没有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没有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不予受理。2、申请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范围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经审查并不一致。3、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内容存在冲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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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不予登记结婚有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登记结婚有什么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结婚登记何时不予办理呢?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无他人强迫或第三人干涉,男女双方申请结婚完全是自愿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申请结婚的条件、要求。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这是因为: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间的近亲婚配是十分必要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对于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下列四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许结婚。包括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二、暂缓结婚。包括性病患者、麻疯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传染病在期的;
三、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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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结婚包含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结婚登记何时不予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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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对于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下列四种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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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结婚包含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登记结婚包含什么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结婚登记何时不予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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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这是因为: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间的近亲婚配是十分必要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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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许结婚。包括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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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结婚登记的情形:1、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2、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是出于自愿结婚登记的。3、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有配偶的。4、当事人之间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属的。5、有一方或者双方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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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二、房屋产权登记的流程
1、申请。是指权利人因设定房屋产权而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房屋登记机关要求进行登记 的行为。申请 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2、受理。受理是指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而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行为。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料的实质性内容负责。资料齐备,形式合法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备,形式欠缺的,登记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调查。是指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查明房屋的客观现状的行为。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登记机关对予以受理的请求应及时指派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画测绘图。
4、公告。公告是指房屋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布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公告的形式应让社会公众方便获知。公告应保留合理的期限,一般应为30天。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5、听证。房屋登记机关因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对房屋登记机关公布的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应组织听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对质,查明有关事实真相。登记机关做好听证记录。听证程序并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它因利害关系人有相应的证据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房屋登记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启动听证程序。
6、决定。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登记机构应当决定予以核准登记,给权利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或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决定准予暂缓登记。对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或临时建筑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7、归档。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应将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房屋登记机构如何判断预告登记是否已经失效
[律师回复] 因此,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预告登记失效”,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但是。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金绍达,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因此,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商品房竣工后。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因此。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除了以下情况,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的问题更为复杂,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在本例中。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在开发企业不能就上述某一事项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这存在两种可能。时隔半年以后,预告登记失效”。本例中,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的规定,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预告登记后,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让预告登记失效: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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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之后,开发商再抵押土地,此时已售房屋的房屋产权人申请转移登记是否予以登记又怎么知道已经初始登记了的房屋是否存在土地抵押?
[律师回复] 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产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法人委托书、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规划许可证或修建许可证、建审图、施工许可证等);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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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不登记怎么处罚,房屋租赁登记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房屋出租不登记怎么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后,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未登记的,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房屋租赁登记有哪些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条件:
(一)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
(二)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三)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四)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房屋租赁是否需要登记
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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