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一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只要第三方代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该图片由注册用户"八度空间"提供,版权声明反馈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念,因此,问题所描述的第三方代表应当按照口头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对方不承认,且己方当事人无法有效举证,可能导致对方承诺了也可以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生。因此,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非常重要,也就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内容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但是,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与"呈堂证供"的表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口头承诺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口头承诺的存在需要当事人即主张方对口头承诺进行举证,也即如何对口头承诺进行"呈堂证供"。
口头承诺在对方承认的情况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承认,并以庭审笔录记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庭前承认,庭中反悔,则没有实际意义),其受到约束,应当按口头承诺的内容进行履行,对方承认,则不需要举证,你陈述口头承诺的内容就是了,但是,此种情况只适用于对方是非常老实的人的情形。
但是,很多人总会在现实利益前面反悔,不承认自己的口头承诺。因此,需要以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口头承诺的内容。如实际行为、其他书证、其他证人证言等等。但是,他们的证明效力都比较差、因此,口头承诺是不可轻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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