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承诺的钱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口头承诺向他方支付款项在满足法定有效条件下是被视为有效的,具体合意形式可以是明示性书面文件、口头表述或者依法定其他合法方式达成的规则等等。至于法定生效要件,更是囊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需面对面表达真实意愿,不得有虚假借口和恶意行为;其次,双方都需要具备与所商谈合同内容相符的必要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协议严禁损害法律权威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此外,还有一些法定的其他生效必备条件等待当事人去遵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样怎么办
口头协议亦为合约的一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仍需关注其是否能得到其他实质性证据的支撑与印证。如果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问题而走上法庭,那么仅凭口头协议往往难以充分还原出双方具体交易细节情况,因此需要一些实际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加以辅佐。在法院诉讼程序中,为了证明口头协议的真实存在,可考虑收集如下几种类型的证据材料:
1、书证。例如,当事人所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2、物证。即当事人所移交的货物、产品等实物证据。
3、证人证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由口头约定的支付款项的决定在达到法定标准时,便拥有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而在其发挥作用之前,我们必须明确,有效的合意并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协议这一种形式,口头协议同样可以产生法律效应。然而,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协议,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才能生效:首先,协议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其次,签订协议的主体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后,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口头协议也应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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