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唯一的人身权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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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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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人唯一的人身权有名称权、以及还有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的人身权要比自然人所享受到的人身权一般要少一些;法人是属于无生命无身体的;但法人是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法人唯一的人身权有哪些?

一、法人唯一的人身权有哪些?

法人唯一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人人身权较自然人少,凡是有自然人属性的权利,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生命权、身体权,法人无生命无身体,所以没这些权利。与自然人属性无关的法人可以享有,比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人身权一般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二、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拘留确认为一种处罚形式。

2、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即可以针对财产,也可以施加于人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的表现有两种情形:

(1)无权限。指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机关实施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条件关押。指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条件之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1、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限,也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采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条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时间、种类以及如何使用,必须与被管理对象的行为程度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时,则必须履行批准程序。

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这是国家赔偿法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人身权就是属于自己个人的权利,但对于法人来说一般所享受到的人身权与自然人不一样,一般只会存在有名称权以及名誉权等,只要此权利一旦被他人进行伤害,那么就可以直接走司法的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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