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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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最新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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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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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建筑公司,一般都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来做的,请问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材料抽测及检验制度
一、对施工用材料、机械设备等必须有质保书及检测报告,对国家要求复检的材料,必须进行复检。
二、复检按照程序,经监理见证后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待复检报告出来后再行使用。
三、对每批量进场的材料均要按照规定抽测复检,对未经复检的材料严禁使用,对三无产品严禁进场。
四、关健部位的材料更需加强材料的检测力度,现场收料员,对发现无产品合格证或检测报告,有权拒签,而对需复检的材料,在复检报告未出来之前,仓库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料,对抽测不合格的材料坚决退场。
五、重点加强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每批材料进场必须报验,待获得监理批准才准使用。
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现场料的存放与管理制度
一、建立对进场材料的检验制度:
在组织材料分批进场时,除按规定时间及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堆放区域外,还必须对材料的名称、规格、品种、数量、质量、日期、价格进行检查与验收。防止交货短少、损坏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场,造成积压与占用场地。在验收中要做到:
1、必须根据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的品种、规格、数量分别采用清数、量方、检尺、过磅等不同方法,逐一进行验收,并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作好记录。经过验收的材料要成垛、成方、进库堆码。
2、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国标、部标或其它标准)严格验收。水泥、钢材要做到随料附证,无质量证明的不予验收,并在未取得合格证之前,任何工程部位都不能使用。
3、各种构、配件进场验收时,要按照加工计划的品名、代号及外形尺寸逐一核对验收。检验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向送料人和承运人提出询问和查对,在未查清前,不得随意使用,以免造成质量事故。
4、对进场的各种材料,要逐日做好进场情况的详细记录,待验收后,分品种、规格、数量等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
5、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处理。基本要求是执行:质量不好照退,数量不足照扣,运输有损坏照赔等制度,采用经济手段把好材料进场关。
二、材料实行按定额用量供应制度:
现场材料的使用必须以施工定额为依据,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限额领用材料。为此,特制订如下领用制度:
1、为了对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监督和检查,促进班组核算,在限额领料单上注明班组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限额数量,为班组实行干前预算,干中核算,干后结算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当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督促班组办理剩余材料退料手续。
2、对不能实行定额供应的材料和工具,如脚手架、模板、夹具、高凳、跳板等,一律按租赁办法供应,使用阶段由班组负责保管,完工后,进行清点,超过损耗部分查明原因要负经济责任,对节约部分要实行奖励。
3、对分部分项工程共同使用的材料如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则建立搅拌站集中供应,按限额发牌子领料。根据牌子收回数量进行用料结算。
三、建立材料存放与进出仓台账管理制度:
除大宗材料露天堆放,不设置仓库外,其余施工所用材料物资到达现场后,都要通过验收,存入库房。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固定存放。为此,特制订如下仓库管理制度:
1、收料必须严格手续,做到无单不收料、无单不做帐,根据进场凭证进行验收登帐。
2、材料、物资在仓库保管中,要做到:不潮湿、不发霉、不生锈、不腐烂、不燃不燥,确保物资完整无缺,不发生差错和损坏。对贵重物资要有专库柜加锁,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
3、发料应根据无单不发,急用先发,顺序易出的原则,力求做到速度快速、数量准确、规格对路、手续简便。
4、要经常组织废料回收,修旧利废。对退回的材料物资事先要列出清单,然后办理退库手续;要经常清理现场,整理回收余料,做到工完场清。
5、必须设卡建帐,收发料单据要及时记卡、记帐,实行日清月结、季抽查,竣工后盘点的制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二章、现场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人机固定制度:
1、生产工人是施工机械的操作者,对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维护、保养负有直接责任。
2、实行人机固定制度,使现场施工机械的保管、保养工作落实到人。
3、能够按专人、专管、专用的机械设备都采取人机固定,对集体共同使用而不能按人分工的机械设备则实行机长负责制。
4、凡固定在班组使用的施工操作机械,如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等,则在班组内分别实行操作岗位负责制;对不能实行上述负责制的机械设备,则应设专职的保养工保养。
二、岗位责任制度:
1、在岗工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来操作。
2、尽可能的提高机械使用率以达到提高质量,降低消耗。
3、人人都要爱护机械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程
4、保管好原机零件、部件、附属设备、随机工具;做到完整齐全,不丢失、不损坏。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好机械设备的运转记录。
三、例行保养制度:
1、操作人员在开机前、使用中、停机后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例行的检查和保养。
2、班前及班后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检查、润滑调整、紧固、防腐等例行性工作。
3、通过例行保养使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减少故障的发生。
四、定期保养制度:
1、机械设备运转到所规定的定额工时时,要停机进行保养。
2、保养周期根据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经验而制定。
3、为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单机效率,必须加强维修保养。
4、严格按照设备的保养间隔期,依据规定的作业的范围和要求,执行维修保养。
岗位责任制度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
一、负责领导和组织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进行全面控制。
二、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按期或提前完成项目承包的各项指标,并对项目内部实施奖罚制。
三、健全项目经理内部体系,明确分工,严格管理,经常组织业务学习,提高项目成员的素质和水平,使各项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管理、标准化管理。
四、坚决贯彻“施工生产,安全第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指导方针,执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操作规程及技术标准,定期组织主持召开安全检查、质量评比会,检查事故隐患,消灭通病,不违章指挥。
五、定期召开生产会,讲评生产完成情况,安排下步生产计划,解决、调度、平衡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项问题,提高计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六、督促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措施交底工作,从技术措施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总工程师: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二、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重要工程的施工方案,审批一般工程方案。
三、组织所属技术干部熟悉图纸,并将存在的问题列表送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参与图纸会审。
四、组织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及重要项目的QC小组活动。
五、主持工程质量及安全检查,以预防为主,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参与质量事故处理。
六、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通病,经质检部门核验后,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七、进行重要部位技术交底,处理技术核定文件。
八、认真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有关内容,负责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九、组织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
十、深入现场指导施工,督促施工队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遵守规范、规程和按图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组织和参与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

二、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学习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审核合理化建议。
技术员: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
二、学习和研究施工图纸,熟悉尺寸、标高、质量要求和材料规格,参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制定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单位工程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向施工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四、负责指导按图施工、按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请示上级解决。
五、负责复查单位工程的测量定位、抄平、放线,组织分项工程质量评定,隐蔽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填写表格,经项目质检员核定后,报建设单位或质监站核定。
六、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七、负责工程档案及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和整理,装订成册,并汇总上报。
八、参与竣工验收。
九、负责现场结算签证及有关索赔工作。
十、审核翻样图和外委的构件计划,对进场的构件进行验收。
质量员:
一、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组织建立各项质量监督体系。
二、严格监督进场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监督班组是否符合规程。
三、按照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正确进行自检和实测实量,填报各项检查表格,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返工意见。
四、对工程质量通病提出防治措施,提出新工艺、新技术的保证措施。
五、会同有关方面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对不符合标准分项工程质量有一票否决权。
安全员: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督促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地下管道、脚手架、机械设备、电气线路、仓储防火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实施,并对改进后的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拒不改进者,则令其停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经理处理。
三、正确填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报表,定期提出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报告和意见。
四、处理一般性安全事故。
五、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
材料员:
一、按施工队提供的材料组织审核平衡,然后汇总制定采购计划,上报项目经理批准并组织采购。
二、严把材料质量关,无合格证的材料不予进场,有合格证但经复试不合格亦不得进场。
三、对进场材料要进行数量的验收,并及时调拨给施工队,记好台帐,办理好发放、领用手续。
四、及时向试验室提供合格证,须作复试的材料,要按标准取样复试。
五、在收到试验复试合格证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以便配合施工。
六、作好材料的核算和经济分析工作,积累技术经济资料。
七、按照质量文件的分工要求,作好本部门的各项记录。
测量员:
一、负责本工程的坐标网测设,接受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红线、水准点、坐标网,并按规定形式文字资料,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
二、负责本工程的首次施工放线,指导埋设轴线桩和水准桩,经复测检查验收后向施工队移交,并定期检查。
三、负责本工程的沉降和变形观测,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每施工一层楼,作沉降观测一次,并将每次观测结果向项目经理和主管工程师汇报。工程竣工后对建筑物的轴线、标高、垂直度进行观测,并将观测结果汇总整理作为竣工资料。
四、保管好测量仪器及工具,定期按规定校验仪器,使之能处于正常状态。
五、指导并协助施工队作好轴线的内外测控、标高的引测工作,使其成果均在规定偏差之内。
六、负责组织并施测本工程完工后的竣工图,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施工员:
一、负责贯彻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制定单位工程创优措施。
二、检查工程测量定位、抄平、放线工作。
三、学习施工图纸,负责向生产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书面形式并签字)。指导检查施工班组按图施工、按规程操作、按标准验收。
四、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组织措施。
五、组织隐蔽工程初验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并将结果一式两份报项目经理部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道程序。
操作工人:
一、凡入场操作工人,必须接受三级教育培训,要懂施工现场操作要领,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法规制度。
二、遵守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施工中按图纸要求及技术质量交底要求,认真规范施工,不违章操作,对自己操作的施工质量要做到自查自纠,确实保证本人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四、要维护集体利益,对相邻的工友和领导的违章,施工违
章指挥要及时制止并有权越级反映。
工程例会制度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工程例会分为项目经理部工程例会和施工现场工程例会。
2、工程例会召开时间:
1)项目部工程例会召开时间为每周五下午2:00。
2)施工现场工程例会召开时间为每周五下午4:00(与当天工程协调会合并)。
3、工程例会参加人员:
1)项目部工程例会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领导、各室主任、各专业主管参加。
2、施工现场工程例会由工程经理主持,项目工程室、技术室、材料室所有人员及分包单位(各施工队)、主管、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参加。
4、工程例会内容∶
1)项目部工程例会主要是总结上周生产、经营情况、安排下周材料计划及具体进场时间(材料进场是否有保证)∶
、上周材料进场及质量总结安排下周计划∶
、上周材料进场情况、现场使用情况(是否有浪费、是否超计划等) 、下周材料计划及具体进场时间(材料进场是否有保证) ∶
、根据进度计划,预算室提出材料、劳力及机具控制上限∶
、各专业、各部室需要项目部解决的问题。
2) 施工现场工程例会主要是落实项目部例会内容, 对施工队一周施工情况综合考核, 安排下周各队完成的任务∶进度、质量、安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工完场清等方面∶施工现场工程例会主要针对施工作业层。
5、工程例会由项目资料员做记录并打印, 项目经理签发有关部室主管。
6、工程例会每周一次不允许迟到、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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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失效,相关规定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种对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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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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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向我咨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的内容,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就帮忙问一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的内容?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 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的解答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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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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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前不久在学习管理条例,但他对本地的管理条例不太了解,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最新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关于最新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保金比例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面简称为《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
《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
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根据工程质保金3%的新规定,将保证金上限由5%调整至3%,而且保证质保期不得超过两年,质保期过后就可以退换质保金,对承包方的工程质量要求实行严格把关,督促他们高质量的完成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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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最新工伤人员保险条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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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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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21年最新医疗侵权案例?
[律师回复] 一、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 二、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双方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同。由于医疗侵权案件涉及专业性极强,治疗过程本身具有极为隐秘和精细的技术要素,患者患者所掌握的只是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无法证明医疗单位存在过错。尤其是间隔时间较长的医疗隐患,由患者举证更加困难。从专家责任角度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的诊疗服务具有极高的专业性,作为专家的一方-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专家责任,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从举证能力角度看,医方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 1、如前所述,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专家,对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较之一般患者而言,显然具有更高程度的了解和掌握,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非不能做到,而且这个难度远低于患方举证的难度。即便存在少数目前医学尚未完全掌握的疾病,只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符合现有诊疗规范,也完全可以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从专业能力来讲,医疗机构较之患方显然更具有举证能力。 2、医疗机构为患方提供诊疗行为的全过程基本上无法全部再现,相对而言,能够最大程度上再现诊疗全过程的只有病历资料。病历资料绝大部分由医疗机构单方制作和保管,患方除依程序索取,不可能得到医疗机构主动提供的病历。病历的主要部分均由医方单独制作,即使部分病历有患者签名(主要是知情告知书),绝大多数也只在客观病历之中。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将仅给患方提供客观病历的复印,对于主观病历不予提供复印复制。患者在诉讼前始终无法得到完整病历,在此基础上要求其举证证明诊疗过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从证据保管的角度看,由医疗机构进行举证更为公平。所以综合医患双方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差距,信息占有不平等状态,举证能力的悬殊差距等因素,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是合理和便于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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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最低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下月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称,这并不是普调,主要支持对象是经营困难企业,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经营困难企业负担减轻本月我市住房公积金是按7%-15%的比例缴存。5月1日开始缴存比例最低调整为5%。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调整。经营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比例。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保持现有缴存比例或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等情况好转后补缴。调整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昨日,记者从市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今年1~3月,全市发放公积金贷款53亿元,同比增长92%,个人新增贷款余额市场占有率为25%。截至3月末,我市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位居全国前列。职工现金收入会增加公积金的缴存由单位和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企业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是相同的。若企业下调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个人的缴存比例同样会下调。假如2016年你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公积金缴纳比例是8%,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4000×8%=320元,你的月公积金就有640元。假设调整后缴纳比例降低到5%,那单位和个人分别要缴纳4000×5%=200元,企业和个人分别少缴纳了120元。那么,个人每个月的现金收入就会增加120元。并不会影响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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