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法院对交通事故的判决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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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溧阳市法院在2006年时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是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并参照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溧阳市法院民事审判实践提出的。

{ArticleTitle}

(一)根据《民诉法意见》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只要是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就具有主体资格,确定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应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不能把分支机构的上级保险分公司总公司直接列进来。

(二)两车相撞导致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两车上的赔偿责任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如果第三者不明确放弃对一方的赔偿,均要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按规定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也均要列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

(三)目前尚未审结或今后起诉的车方单独因“垫付”起诉保险公司代偿纠纷案件,只要不属于交强险的,不再使用《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律不予支持,告知车方按照保险公司合同的索赔程序处理。

(四)侵权责任主体因与共同生活有关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并导致受害人损失,侵权责任主体配偶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继承的,其他继承人则要接受死者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拖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的,如拖车和挂车分别投保的,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则视为“共同侵权”的情形予以处理,保险公司分别在规定的两个限额内予以赔偿。

(六)《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一条规定“提起诉讼的,除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一般因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或无法查清事实的通知书”,但发生交通事故未报案而起诉到法院的,则不能以当事人未提供认定书或通知书为由驳回起诉,可直接作出事故认定而实体不判。

(七)2006年3月21日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无论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均由保险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责承担,但精神抚慰金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肇事双方按责分担。

如肇事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肇事方按应所投保的最低限额先予赔偿(即汽车最低限额为5万,拖拉机和摩托车为2万元),对超过最低责任限额部分再按责分担。

(八)20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事故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三万元限额内向第三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5万元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责承担,精神抚慰金仍不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如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低于5万元的,按实际限额予以承担。对于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赔偿责任的确定,仍以前条规定处理。

(九)2006年至8月10日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限额内承担受害方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款》中确定的分项限额为:⑴死亡、伤残(应理解为体伤和残疾)赔偿限额为5万元,其中含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恤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其中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如投保车辆说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低于6万元的,保险公司在实际投保的限额内赔偿。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仍以前条规定执行。

(十)2006年8月11日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投保车辆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未到期的,但未加保交强险的。

主体上不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至于保险公司责任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另外处理。但一起事故中其他受害人或本人在2006年8月10日前已起诉的,则按照首次起诉的有关规定处理(同等待遇)。

肇事方是否应在责任限额内按照无过错责任先行赔偿的问题上,应区分如下二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是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尚未到期的,或2006年6月30日前发生事故的,双方一律按责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在06年后,肇事方也未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由车方先行按《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责进行分担。

但发生事故时肇事方已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当事人未起诉保险公司的,应予追加。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承担受害方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责承担。

(十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常州市范围内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还是应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对于非常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标准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十二)对于受害人构成伤残的误工费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由此可见,该条实质上是针对受害人在定残后仍然不能参加劳动的情形,明确误工时间计算的最迟截止时间是“定残日前一天”,而对于定残后的“误工损失”不是不赔,而是转化为“残疾赔偿金”项目来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伤残的误工时间认定还是与其他受害人一样,即根据医疗证明书、门诊病历和专家意见等证据进行认定,而不能只要受害人格成伤残,误工时间就一律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十三)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女性,可以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认定年龄应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

(十四)《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视为无劳动能力的年龄,是针对是否可以享受抚养费而言的,不能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误工费的标准。误工费是否支持应以是否实际误工和收入是否因此减少来进行确定。

(十五)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应当统一执行。死亡的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构成伤残的以3000元起步,每级3000递增。其他情况的精神抚慰金是否支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十六)对于医疗费用主要是根据《人赔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认定,而对于是否属于医保内用药等则无需考虑。

(十七)对于诉讼费承担的保险条款约定对受害人无约束力。

(十八)对于伤残鉴定费承担,一般应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确定,而不能以是否构成伤残的结果来确定,即不能如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的则一律由受害人负担鉴定费;对于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围,应在诉讼费用一栏中写明鉴定费用负担;对于诉讼前产生的鉴定费用属于损失范围,在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承担。

(十九)本意见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根据以上的内容,溧阳市法院对交通事故的判决意见主要在《民诉法意见》和《交强险条款》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常州市范围内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还是应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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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打官司律师一般怎么收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溧阳市打官司律师一般怎么收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协定州、辛集分会: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16年1月26日。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冀律协〔2016〕7号。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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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在6万元至60万元以内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可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经协商确定。
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本指导意见河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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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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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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