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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类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三、行政诉讼具有哪些特征?
我国的行政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三)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有可能是维持原判,也有可能是发回重审,但确实有证据证明一审的判决结果有问题的话,二审的判决结果也有可能是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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