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新政15条”核心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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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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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核心内容为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公证摇号中棚改、无房居民家庭优先的比例;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成都“房产新政15条”核心规定是什么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核心内容为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公证摇号中棚改、无房居民家庭优先的比例;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1、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成都市在最新《通知》中提出,将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供应结构。具体来看,住宅用地占经营性用地的比重不低于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同时,成都将结合全市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加大已供未开发商品住宅用地促建力度,以项目促建增加市场商品住宅有效增量。全面清理已供未开发的土地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已供未开发土地的促建力度,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坚决打击捂地、捂盘行为。

2、提高棚改、无房家庭摇号比例

将提高公证摇号中棚改、无房居民家庭优先的比例,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其中,棚改优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

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

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扩面提标,将公交、环卫、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住有所居,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切实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租购并举解决新市民居住问题;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提升居住品质。

4、严查违规企业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发布信息的约束管控,规范房地产领域自媒体,严厉打击各种炒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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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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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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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转非15年,请问新政策关多少工资,重庆
[律师回复]
一、农转非政策:
1、要登记为重庆市主城九区的城镇居民,具备3个条件之一即可: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2、重庆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三投靠”人员,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3、重庆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4、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5、重庆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自愿转户的,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优秀农民工证明指的是区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优秀农民工证书或者表彰文件或者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的表彰文件)。
6、重庆市农村籍“五保”对象自愿转户的,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7、重庆市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兵退役时自愿转户,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8、重庆市主城入户政策这些年来呈现愈发宽松的趋势:以购房入户为例,的政策要求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等的政策中。
9、凡一次性在主城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购房人及家人迁入购房地入户时,取消了学历限制而今,已没有学历和面积的要求。
二、转户农民退地可获补偿:
1、重庆允许“农转城”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
2、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以避免进入无地、无房、无业的“三无”行列。
3、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4、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5、转户农民还将获得“三项保留”:
(1)、保留林地使用权,不要求退出,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2)、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农转非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
(3)、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扩展资料:
一、重庆转户条件:
1、按照宽严分级的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全面放开农村居民点条件,积极引导本市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整体转为城镇居民。
2、主城区:
(1)、本市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多。他们和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合法、稳定地申请入住。
(2)、本市农村居民购买商品房时,可以与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一起入住。
(3)、本市农村居民投资兴业,三年内累计缴纳10万元以上税款或者一年内累计缴纳5万元以上税款的,可以与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居住,迁入依法稳定的住所。
3、31个市郊区县:
(1)、本市农村居民在31个市郊区县工作、经商3年多。
(2)、本市农村居民投资兴办产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一年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
4、其他乡:
(1)、按照自愿原则,本市农村居民可以就近转为城镇居民。
(2)、本市农村未成年子女转为父母、夫妻或者老年父母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子女的,可以入户。
(3)、城镇的老父母身边没有孩子,他们从城市农村来的孩子可以迁到家里。
(4)、本市优秀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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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15天一般都是什么罪
行政拘留十五日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通常是因为违反治安管理或行政法规。例如,轻微的殴打、盗窃、诈骗等行为,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干扰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但尚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都可能受到这种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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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表见代理的核心时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表见代理的核心时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表见代理的核心时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核心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对于“有理由相信”的判断标准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常有不同意见。
二、表见代理的主要类型
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
(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
(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
此种表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作为的方式,如本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以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予他人等。的方式,即《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情形。
(3)须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4) 须为意定代理。
3、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曾有代理权,而其后丧失授权;
(2)须代理人就已丧失代理权内的事项,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3)须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即不知代理人代理权有消灭,而且相对人的善意应与代理人曾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无过失,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尚不知代理权消灭的事实;
(4)须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权仍然存续的假象。
如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被代理人未采取防止原代理人继续为代理行为所必要的措施(如收回代理证书、公告声明代理权的终止,通过他所知道的相对人等),致使相对人不知其代理权已撤回或消灭而继续依赖原代理授权,从而与原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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