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以超龄后用工未缴社保为由索赔35万余元,涉及仲裁时效认定、退休返聘关系定性、合法分包连带责任阻断三类叠加争议点。最终案件全部驳回原告诉求,既为本地企业处理超龄用工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也凸显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优先锚定客户商业目标、分层设置抗辩路径的实务价值。
某电力公司为衢州本地参与劳务分包的用工服务企业,日常承接多类企业配套劳务外包项目,日常用工中存在较多超龄返聘人员。2026年该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此前2021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傅某甲,主张自2016年起就被派遣至某送变电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单方解除用工关系,提出确认多年劳动关系、索赔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养老待遇损失合计35万余元,同时要求发包方某送变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客户委托后明确核心诉求:不仅要驳回原告诉求,更要避免企业超龄用工模式被判定违法,防止后续其他超龄员工批量效仿提出索赔,引发群体性用工纠纷。
邹军英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材料,明确三个不可突破的法律规则边界: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下后续用工关系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第三,合法劳务分包关系下,发包方无需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客户提交的公司设立营业执照、退休返聘合同书、劳务分包正式合同三类核心证据,最终锁定三大核心争议:一是原告提出的2018年至2026年劳动关系确认请求是否超出仲裁时效;二是超龄后签订返聘协议的用工性质,是否属于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三是案涉分包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邹军英律师团队没有仅停留在常规应诉层面,而是围绕客户“避免批量索赔、维护现有用工合规体系”的商业目标,设计三层递进的备位抗辩方案:
第一层先从主体事实破局:首先提交某电力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公司2018年才正式注册成立,不可能在2016年就与原告建立用工关系,直接推翻原告主张的早期用工事实基础;
第二层锚定时效与法律适用:明确原告2021年7月已年满60周岁,2022年3月双方已平等协商签订《退休返聘合同书》,此时原告就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侵害,至其提起主张时早已超出一年仲裁时效;即使不考虑时效,超龄后双方建立的也是平等民事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自然不存在违法解除赔偿金、社保缴纳义务对应的养老待遇损失;
第三层阻断连带责任风险:提交某送变电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签订的正式合法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双方不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情形,不符合劳动关系连带追责的法定要件。
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一直在同一岗位工作属于连续劳动关系”的主张,邹军英律师同步提交了多份本地同类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印证超龄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劳务关系独立认定的裁判规则,强化法官心证。
最终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傅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客户现有的超龄返聘用工模式未被认定违法,后续其他同类返聘人员也未出现同类索赔诉求,完全达成客户预设的商业目标。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中,切忌仅盯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事论事,需要首先识别客户的隐藏商业目标:对于用工密集型企业而言,个案的胜诉往往不如规则的稳定重要。邹军英律师基于多年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的实务经验,提示同行处理此类案件三个可复用的实操要点:
1.收到案件第一时间核查用工主体的成立时间、员工年龄节点,很多案件的时效、主体瑕疵细节藏在看似无关的工商登记信息里;
2.涉及超龄用工、劳务分包的案件,要提前检索本地类案裁判口径,把同域生效裁判作为抗辩说理的辅助材料,比单纯罗列法条说服力更强;
3.不要把“打赢官司”作为唯一代理目标,要提前和客户确认是否有防范批量纠纷、维护现有用工管理体系的深层需求,从案件源头搭建分层抗辩体系,一次性解决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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