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成立条件是是根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八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所侵害的是军队中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害的是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表现范围比较广泛,并未局限在违反哪一方面的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范围相对较窄,限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军队中各级首长和指挥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
另外,为了体现军法从严的原则,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法定刑要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要重。在具体案件中,这两种犯罪可能发生犯罪竞合现象,即军队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指使部属实施违反职责的行为,如军械修理所的所长在维修火炮过程中,指使维修人员不按操作程序进行检修,以致发生严重事故的。对这种情况,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论处。
对于军队训练或者作战任务的开展过程中,上级指使部属违反职责,并达到了上述立案标准的, 可以按照本罪的刑法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一般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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