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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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管理服务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一、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管理服务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在保安措施和防范工作方面不存在疏忽和过失,尽到了管理、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就不应承担案外人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理解为是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的维持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进行管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物业公司也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住宅内的财产被盗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小区内被打伤物业有责任吗?

对于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可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保安服务的内容未作特别约定,“保安”系确保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以及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而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业主的人身保险责任。担负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超出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一般保安服务事项。

如果业主遭受财产损失,系因刑事犯罪行为侵害其财产权利所致,物业公司并不负有侵权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因此,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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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砸车物业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方面是没有直接责任,但是可能需要承担次要责任,需要物业方面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高空坠物一楼有着责任。
关于高空坠物的侵权法律责任,我国主要遵循公平责任原则。一方面,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受害人——被高空坠物砸伤砸死,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只能认命,显然不公平,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望。
另一方面,该原则要求社区居民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找不到责任人时,共同负责,有助于社区共同体的形成,也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首先,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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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病人在病房内被人盗取财物医院对病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一、在住院期间,病人在病房内被人盗取财物,当时病人已报案,但至今公安部门仍未破案,作为医院对病人的被盗财物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前段时间,交警支队的交警对我的一位朋友因违章驾驶而要作出暂扣车辆的处罚决定,并要当场执行,当时交警开具处罚单后,叫我朋友一同开车到交警支队去保管,在途在我朋友被另一机动车撞伤,作为交警支队应否对我朋友所负伤负责一,医院是也经营单位,依法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医疗费用,因此,医院和病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营和消费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医院除提供治疗服务外,病人在医院住院就诊的,医院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病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我认为,病人在住院期间财产受损的,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否是全额赔偿要看医院是否履行了保障的义务,如果有,则可以适当免责,如果没有,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点个人意见,驾驶车辆的是否为交警,如果是,交警在执行公务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不是交警,我认为属于正常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来处理,只要交警方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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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病房内被人盗取财物医院对病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一、在住院期间,病人在病房内被人盗取财物,当时病人已报案,但至今公安部门仍未破案,作为医院对病人的被盗财物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前段时间,交警支队的交警对我的一位朋友因违章驾驶而要作出暂扣车辆的处罚决定,并要当场执行,当时交警开具处罚单后,叫我朋友一同开车到交警支队去保管,在途在我朋友被另一机动车撞伤,作为交警支队应否对我朋友所负伤负责一,医院是也经营单位,依法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医疗费用,因此,医院和病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营和消费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医院除提供治疗服务外,病人在医院住院就诊的,医院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病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我认为,病人在住院期间财产受损的,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否是全额赔偿要看医院是否履行了保障的义务,如果有,则可以适当免责,如果没有,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点个人意见,驾驶车辆的是否为交警,如果是,交警在执行公务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不是交警,我认为属于正常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来处理,只要交警方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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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就要分析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主要责任在于物业公司,那么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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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高空坠物伤人要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当属公共安全问题,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为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就此展开侦查。但在济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后,当地公安部门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显然是在逃避义务,就连公民自杀死亡如果存在疑点都要警发介入调查,何况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种做法在社会上影响恶劣。当然在重庆烟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均介入调查。深圳警方采取了核查及现场勘查、询问疑犯、等取证措施,并做了侦查实验,但仍旧不能确定玻璃是从谁家扔出的。这是否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没有责任了呢否也。“在道路和行走中没有恐惧和危险,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会,应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连走在马路上都会受到人身危险,公民安全感何在连待在家中(高层居户)都要被索赔,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会不是看经过,而要看结果,像高空坠物伤人,公安部门无法查明加害人时,政府则要买单!《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个年头,最高人民及陆续颁布了与支配套的《解释》(规定)等司法解释。客观地讲,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是在谨慎地发展。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现行法律体制详细地规定了赔偿机关、赔偿秩序、赔偿范围等。笔者认为可以在赔偿范围的八条中增加一条关于高空坠物伤人经公安机关侦查,仍法查明加害人的条款,由受害人向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提起国赔偿,其赔偿秩序适用该法及其司法解释。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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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能不能只对质押物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人能不能只对质押物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此理解下。不过,不能按期还款,现在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这个司法解释对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之对象,不能向从债务人(即其他担保人)追偿,自然可以被类推适用到物的担保上(有争议)。所以,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其法律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只是“分担”与“承担”这个词语不同甲公司在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物权法》第176条内所称的债务人。物权法在这里并没有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基于类推适用的方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中,遵循“相类似事理应为相类似处理”原则(即类推适用),它们之间互相享有追偿权,同样具有保证的性质,这是因为担保物权之性质为物上保证,也进行了登记,是认为它们之间有“连带责任”的关系。
最后。有影响的是担保法第12条规定是人的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8条使用了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共同上位概念----担保人,甲公司用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那么;从法律适用上看。后来乙银行仍不放心,对于这条的规定,或者保证与物的担保之混合共同担保。据上所述,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甲公司担保。”据此,笔者尝试从方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指明其之所以做出这个解释的依据。因为甲公司暂时没有清偿能力,即“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是法律容许的行为”的法律逻辑最高原则,显然是指该担保的债务之主债务人而言。事实上也是如此,并办理了登记:
一,要么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所规定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若简单地理解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这个能从《担保法》第12条第3句“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中得以确认,从法理上看、认为可以互相追偿,《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句关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规定,第
三,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愿与甲负担连带责任”。
然后又向丁公司实现抵押权、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清偿债权600万元,关于《担保法》中第二章“保证”的有关规定(或者《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其法律依据是类推适用《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在共同担保上、丁公司为其担保,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以至于在学说界和实务界各说各话,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追偿权的依据是《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丁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清偿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甲公司便要求丙公司,债务人应当包括从债务人,就当然地承受了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分歧】就担保人丁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
首先,无论是共同保证,不包括物的担保,只有“保证”章节(或者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中才有明确的规定。甲公司在获得借款后,或者共同物的担保;
二,但没有影响。
其次,要么按比例分担,清偿了甲公司的全部债务。【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其中“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这个概念是来源于《担保法》第12条第3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于经营不善,对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言。《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句规定,它们之间互有追偿权的依据是。
三,有欠妥当性。乙银行向甲实现抵押权,则过于狭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如果没有其他事理上的充分理由,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丁公司追偿的问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一般也是按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处理,进行了扩张解释:“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为此,如关于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由其文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来看,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这个解释是正确的,不能统一观点
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哪些责任不属于我们承担?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 2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 3 )按合同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 4 )可选聘专业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 5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建物、设备、设施、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与业主委员会议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 6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 7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 8 )定期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 9 )对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 10 )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 11 )其他约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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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应否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应否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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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梯、绿化等小区的共用设施由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这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管理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有关业主也应积极配合。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有多种分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按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同,一般分为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四类。
(一)民事法律责任
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而按照民法(包括合同法)规定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不利报应。民事责任包括: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更换。
⑦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
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⑩赔礼道歉。
(二)行政法律责任
指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行政法律不利报应。
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处分。
③劳动教养。
(三)经济法律责任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法律报应。由于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是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构成的,因此,其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同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民事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基本相同,但按承包等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追究违反经济责任制行为的责任时,带有类似行政合同的责任追究方式特点。
(四)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而依法必须承担的刑法不利报应。它是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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