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据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
1、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行为人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使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为其办理出境证件、从而合法地获取出境证件。这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本质特征,也是骗取出境证件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只有在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就骗取出境证件罪而言,行为人为达到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必须以有组织的出国人员的方式,以各种名义骗取出境证件。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有组织的出国人员,是指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出国人员或团体,因非公务活动出境,该机构在境外提供必要的组织、服务的出国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被批准或授权的机构对出国人员和出入境管理机关负有双方面的责任。这种有组织的出国渠道主要有:
(1)留学;
(2)旅游;
(3)就业;
(4)商务活动。
2、错误认识。错误认识是指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这里的错误认识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仅指对能够引起被骗的负责办理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出境证件的事实情况有认识上的错误。从发放出境证件。负责办理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之后、往往就会出现错误地发放出境证件的结果。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的立案情况,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达到上述标准的,就构成了刑事责任,并需要根据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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