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根据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对开发区内拆迁安置小区多层、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及收缴方式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
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
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
其它事项:
(一)安置户入住时,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每套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收取350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收取250元)。以上费用收取标准及归还方式由物业服务公司在《入住须知》中作具体明确,并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业主自运或未装修的,不得收费。
(二)物业服务公司可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安置户预收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1元/平方米/月。
(三)区管委会补贴的物业服务费在每年的1月、7月拨付到镇,涉及半年度、年度考核需扣减的,在拨付时扣除。
二、物业管理事项包括哪些?
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6)车辆秩序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在我们国家回迁的小区也有物业管理服务,在物业管理过程当中,物业公司和业主需要友好的协商,关于相关的费用事项都要说明清楚,一般情况下,当地都会制定具体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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