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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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喜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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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有,全面的取证规则、以及还有合法取证规则、再者就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对于在收集时就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来进行,只要证据齐全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一、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控方不得强迫被控告人开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陈述。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证据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来说是必须要存在的,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就需要按照收集的规则来进行处理,同时在取证时不得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只要证据全部齐全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判决,所以,案件是否可以判决就要取决于是否有合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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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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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故意伤害罪怎样收集证据,怎么收集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需证实: (1)假如系轻伤害,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2)假如系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需证实: (1)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假如系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观心态; (3)犯罪的念头可以有多种多样,但应查清。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需证实: (1)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达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轻伤害,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需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即对被害人完整的人体组织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损害。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好比,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并造成被害人严峻残疾。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划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入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公诉机关搜集到的证据需要能够详细的证据该犯罪行为是被告实施的,并且被告的行为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详细的证据可以包括凶器,受害人的伤害鉴定讲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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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怎么收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二)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三)还可以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但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离婚前怎么收集证据,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夫妻双方还未正式判决离婚前,夫妻一方应该多注意收集对方的过错行为,比如婚内出轨,比如家庭暴力,比如虐待弃养等行为。在收集到这些证据后,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权益,让自己多分对方少分财产。 离婚前如何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第一: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 不能忍受家庭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 第二:婚外情证据的收集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 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第三:资金账号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方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第四:银行账号的保全 离婚之前一般要弄清另一方在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开始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股权证据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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