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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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了全面;公正客观地进行收集证据,除此之外,和本处罚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该要进行回避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了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几种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该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行政处罚会留下案底吗?

会留有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不会留下案底的,行政处罚只会留下违法的记录,对于本人没有太大的影响的。只有犯罪了之后才会留下案底的,是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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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在行政处罚中,在举证阶段,收集证据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取证阶段,法院进行补充式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该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在质证阶段,法院应该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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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朋友和丈夫结婚好几年了,现在婚姻发生了破裂要离婚,打官司,请问证据收集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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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在
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在
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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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行政证据收集规则,包括法院有权利向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的组织调取证据。除此之外,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告是不能够自行向证人或者是向原告收集相关的证据,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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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我是县政府的工作人员,我们想要进行一次先进集体评比,那么行政复议先进集体评选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
(一)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请市政府制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关于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市、区两级政府建立起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同时,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公务员学法制度、行政决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培训。一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专家论坛、新闻报道、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准确、及时、全面、有效地传递政府法制信息,积极营造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培训。通过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报告会、法制讲座等形式,分级分类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行政复议先进集体申报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我办还组织编辑出版了《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读本》和《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要览》,以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指导。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划分,行政复议证据与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相同,可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的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行政复议中的书证主要有各种罚款收据、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通知书等等。这些书证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而成的。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被检查扣押的伪劣商品,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工具等。物证与书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时作为书证和物证使用。如果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书证;如果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物证。例如,在土地行政管理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就既可以作为物证又可以作为书证,而没有文字内容的无字碑则只能作为物证而不能作为书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内容形象逼真并具有动态连续性,客观真实性较强,但同时也容易被剪辑、伪造,收集过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应注意扬长避短,用科学方法来甄别和检验其证明力。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接受复议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的调查或者到复议机关作证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是行政复议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证据,几乎每一个案件的认定都少不了证人证言的运用。由于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所以证人证言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及第三人就有关事实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说明和对复议请求的承认和反驳,包括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对事实的陈述;被申请人的承认或反驳;第三人所提出的复议请求及其对案情事实的说明等。当事人陈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对行政争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最清楚,他们的陈述往往能够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他们的陈述又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这就要求复议机关对当事人陈述要认真分析、严格审查,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和结论。行政复议中常见的鉴定有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一种认识意见而不是事实本身,它的内容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鉴定人是行政复议的参与人,当法律规定其必须回避的,就不能担任鉴定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但也可以用绘图、照片、模型等手段,辅之以录音、录像的方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或处理而作的文字记载材料。这种材料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当中制作的,经过复议机关审查属实,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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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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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原则包括哪些?
证据收集原则包括客观全面、依法依规、安全保密及一致原则。收集的物证、书证、客观事实三者必须一致,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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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学,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现在是在法院工作,目前是有一些问题不知道要怎么去理解,其中证据收集规则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的此项权力,法院若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自然有权要求其提供。当然,法院并非一定要等待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完证据才能审理案件,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当事人,只能面对不利的诉讼后果。
(2)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最终截止期限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如此明确地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两个条款中可以作此推论。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就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都将被法院视为没有证据,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确定如此严格的时间限制,理由在于根据行政法治原则,我们可以假定行政机关是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只需进行比较简单的案卷整理和证据移交工作即可。
但是,有的时候,被告可能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供,而只是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才提供,所以,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期限并不一概止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更何况,当事人履行其举证责任并不仅仅包括提供证据,更重要的还在于向法院说明有关的证据、并且同对方当事人相互质证(在此意义上,作者更愿意用“证明责任”一词,但因为目前法律都在使用“举证责任”一词,只得随之)。所以,举证责任的履行绝大部分仍然在庭审过程之中。
司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由此可以推论,被告必须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履行完举证责任,逾期再提交和说明证据,都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3)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指定的鉴定部门予以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无论是法定鉴定部门还是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他们对专门性问题提供的鉴定结论,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根据此项规则,鉴定部门必须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就是对证据收集规则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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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的原则包括哪些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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