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著作权冲突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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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权著作权冲突的,可以根据权利在先的原则来认定,对在先使用的权利进行保护,在后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所以应当区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知识产权部门了解。
商标权著作权冲突怎么处理?

一、 商标权著作权冲突怎么处理?

商标权著作权冲突是指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具有合法性,在对两者未进行协调或者处理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对抗。对于这样的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在先”原则,即对在先的权利给予保护,而在后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侵犯在先权利。《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即包括了在先成立、生效的著作权。商标权与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分别由《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1)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2)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3)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作品自创立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而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而且可以无制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10年。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著作权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特别是两者的法律适用,以及权利的类型和认定情况都是不同的,涉及到两者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看首先适用的权利是什么,而对于后来适用的权利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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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著作权冲突如何解决?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标著作权冲突如何解决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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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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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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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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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著作权冲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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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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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怎么办
1、完善域名注册
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签署域名注册合同,对域名注册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以及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哪一个争议解决机构。这样,对域名注册人出现恶意抢注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及制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的作用。
2、仿效商标制度采用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
根据目前域名注册制度的规则,域名注册人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维护,一经注册将长期有效。这样使本就有限的域名资源变得越来越少。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注册制度,采取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例如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每10年进行续展,经过续展后的商标将继续有效。这样,将使某些被长期遗忘的域名重新进入公众领域所使用。
3、仿效商标制度设置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
有些域名被注册后,并没有被有效的利用,这样不能将有限的域名资源加以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不使用制度,对于长期不使用而丧失其价值的域名,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予以撤销。防止有些域名持有人的恶意强占行为,也可以将有限的域名资源被充分的利用起来,发挥其价值。
4、完善域名保护的司法制度
完善有关域名制度及域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域名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域名的发展,实现域名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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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怎么办
1、完善域名注册
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签署域名注册合同,对域名注册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以及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哪一个争议解决机构。这样,对域名注册人出现恶意抢注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及制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的作用。
2、仿效商标制度采用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
根据目前域名注册制度的规则,域名注册人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维护,一经注册将长期有效。这样使本就有限的域名资源变得越来越少。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注册制度,采取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例如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每10年进行续展,经过续展后的商标将继续有效。这样,将使某些被长期遗忘的域名重新进入公众领域所使用。
3、仿效商标制度设置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
有些域名被注册后,并没有被有效的利用,这样不能将有限的域名资源加以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不使用制度,对于长期不使用而丧失其价值的域名,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予以撤销。防止有些域名持有人的恶意强占行为,也可以将有限的域名资源被充分的利用起来,发挥其价值。
4、完善域名保护的司法制度
完善有关域名制度及域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域名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域名的发展,实现域名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有益作用。
我最近在啊学习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老师最近讲到著作权这面,咨询下建立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化解权利冲突
[律师回复]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与物权同为支配性的财产权。虽然知识产权客体不具备物质形态,区别于物而受到不同规范,但两者在支配性与财产性方面仍存有共同点。因此,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处理上,应充分考虑到两者性质上的联系,进行比较借鉴。
  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著作权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移转著作权所有权或使用权于对方后,又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合同,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著作权的,第三人能否取得独占许可使用权,涉及到原权利人与不知情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通过抉择取舍,解决了物权变动中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笔者认为,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值得深入研究。
  依传统理论,只有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现代学说大都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形式的公信力的信赖利益。智力成果本身并不具有物质形态,且其物质载体可有多种,并可以以多种不同的形式存在,权利人不可能拥有所有物质载体。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与著作权物质载体的权利人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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