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条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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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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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借条法具体内容有借款人的姓名、以及还有出借人的信息、再者就是借款的金额以及还有还款的时间、借款的时间;都需要写上借条上面,这样才能确保借条的法律效力在法院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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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借条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1日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合上 面所说的,借条是证明债权关系最重要的赁证,而且这份债条也需要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而成,因此在进行书写的时候就要确定内容是否与自己的意愿相符合,只要借条一旦订立,那么对于债务人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还清所有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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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条范文,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借款时应注意什么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2、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3、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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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币种。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用途。数额。利率。是指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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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现在有一笔款项需要出借签合同,关于格式咨询一下借款合同条文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借款合同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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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国家的民间有很多的借贷,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那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其融资方式方便灵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缓解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尤其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功不可没。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社会风险较大,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其自身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呈现。故,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的正当权利,引导民间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1]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是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而定义的,是指排除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行为。[2]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
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借贷规模扩张,覆盖范围广泛。当前,民间借贷虽因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而规模不一,但是在各个地区普遍存在,并且已经渗透到城乡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二是借贷用途多样化。现在民间融资的范围和用途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已从生活消费向以生产经营和投资为主转化,主要用来解决企业、各种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资金的不足。[3]三是手续日趋完备。随着风险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完备,大部分借款双方都订有书面协议,设置订立担保协议,设置抵押等。
民间借贷作为当前一种不可忽视的融资方式,尤其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推动金融体制的改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民间借贷的方式灵活,手续简单,不拘于形式,极易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加之目前民间借贷越来越朝着有偿甚至是高息方向发展,这也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二)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出现的新情况
过去,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和同事以及彼此之间认识又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民间资金走向比较平稳,纠纷比较少。但如今,民间借贷已渗透到城乡的各个角落,民间借贷纠纷也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
1、职业放贷现象出现,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2、手段隐蔽,暗藏“高利贷”,存在高利放贷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应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放贷者为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3、一人向多人借款,出现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现象。由于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限制多,许多经营者往往不惜选择高息在民间筹措基金,于是同一人向多人借款的串案明显增多。此外还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这类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不少人还把亲朋好友拉过来“共同致富”,一旦所借款项不能收回,容易采取各种激烈行为,潜藏诱发刑事犯罪隐患。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及适用情况
(一)现行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对民间借贷做出规定,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文件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更具体明确,对合同效力、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借贷类型等做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
当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笔者将从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借贷合同的利率认定、借据的真实性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
1、关于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但在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犯罪活动的,法院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借贷合同利率的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所以,关于借贷利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尊重借贷双方意思自治,但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关于借据真实性的认定。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民事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慎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4、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如债务人提出抗辩的,也应当提供反驳证明。
三、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民间借贷某些问题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尚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调整。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界定不清,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日益增加,在适用法律时会凸显个法律文件的冲突与矛盾。如关于利息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无息借款的,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实践中,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把《民法通则意见》作为依据优先适用。所以,对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已势在必行,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已经提供了立法基础,法律规则的创新和完善是在立法上作出回应的最好方式。[4]
(一)规范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不要是合同,手续简单,当事人之间往往并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更有甚者是直接达成口头协议,这样极易导致在借方违约不还贷款时出借方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5]使借贷双方产生矛盾。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形式要本着灵活、方便、快捷的原则自愿选择,合同内容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以便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二)规范借贷标的的来源及用途
民间借贷的标的,是指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守法和公序良俗。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因此,民间借贷中标的来源必须合法,防止洗钱行为,同样,标的用途也必须是合法的,禁止非法使用。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从事赌博、贩毒、走私、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将金钱借出的,应明确规定为非法借贷。非法借贷中出借人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规范担保的设定
民间借贷可以设定担保,实践中,民间借贷的主要担保形式是保证和抵押。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一是担保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是担保的财产必须合法,且为法律不禁止。另外,关于有些财产抵押担保必须办抵押登记,这方面内容可以比照《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规范。
总之,要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只有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来规制,才能既发挥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民间融资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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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借条和欠条的法律区别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要用的,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借条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借条标注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未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条后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2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跟关系非常好,向借了3万元应急,打了一个欠条给,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给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起诉,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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