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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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

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以下情况下,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八)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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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1]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
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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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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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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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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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经济性裁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经济性裁员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什么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四种情形下企业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另外,经济性裁员还有人数上的要求: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如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只能单个解除劳动合同。
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操作中,单位要严格遵循下列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一般不得裁减,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同时,裁减人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照料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用人单位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还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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