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组有权扣押动迁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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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权扣押,除非因房产有争议,执法局有权利扣押动迁款。《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动迁组有权扣押动迁款吗

无权扣押,除非因房产有争议,执法局有权利扣押动迁款。《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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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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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移交检察院前的即使指“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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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扣押房本吗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房产证不是必须抵押物。贷款机构通常在办理完抵押手续后返还房产证,但会在证书上标注“已抵押”。只有当借款人还清所有贷款并解除抵押登记,房产才完全归借款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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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么区别扣押与扣留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扣押与扣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债务重组抵押物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重组抵押物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相关知识: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
1、债务转移;
2、债务抵销;
3、债务豁免;
4、债务混同;
5、削债;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7、债务转为资本;
8、融资减债;
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
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七、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
八、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
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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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收益如何扣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三种情形的所得税的处理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这在前面已作讨论。现将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益;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202000元,债务人以账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202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17%,则债务人确认的资本公积为:202000-180000-202000×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202000-180000)。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与重组损失11700元(202000十202000×17%-202000)相抵消的结果。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形处理。
扣押与扣留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扣押与扣留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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