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二者概念不同: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一、二者概念不同:

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不同。

经济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受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三、主体不同。

经济合同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主体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7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5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71****01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0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0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0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4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2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6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6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3****85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6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7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3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1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1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0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暂时性差异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这句话容易让人误解或者不好理解,其实是指以后年度资产折旧或者摊销啥的致使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假设资产可以使用5年,每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但是5年的合计数是相同的,因此名之曰暂时性或者时间性差异;负债的清偿就拿预提产品保修费来说吧,会计计提时候要确认增加一笔费用,同时增加预计负债,但是税法对预提的费用当期不允许扣除,只允许在实际发生时候扣除,会计方面由于以前预提已经确认一次费用了,实际发生时就不用重复确认费用了,这时会计处理是冲减原来确认的预计负债,因此这里说未来“清偿负债”的期间内……) 应予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原按照利润表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因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既然是永久差异,就永远不会从纳税方面得到利益,因此不存在确认资产和负债问题。其实单从永久差异这个名称看,也不存在递延之问题,因为永久和递延这两个词是矛盾的)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其实就是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之差额在未来期间不能所得税前扣除的意思),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如,一项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如果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 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该项负债相关的费用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的账面价值也可以代表负债形成时确认的费用,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负债形成时确认的费用在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负债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负债的账面价值<负债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则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0。)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和短暂性差异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这句话容易让人误解或者不好理解,其实是指以后年度资产折旧或者摊销啥的致使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假设资产可以使用5年,每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但是5年的合计数是相同的,因此名之曰暂时性或者时间性差异;负债的清偿就拿预提产品保修费来说吧,会计计提时候要确认增加一笔费用,同时增加预计负债,但是税法对预提的费用当期不允许扣除,只允许在实际发生时候扣除,会计方面由于以前预提已经确认一次费用了,实际发生时就不用重复确认费用了,这时会计处理是冲减原来确认的预计负债,因此这里说未来“清偿负债”的期间内……) 应予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原按照利润表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因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既然是永久差异,就永远不会从纳税方面得到利益,因此不存在确认资产和负债问题。其实单从永久差异这个名称看,也不存在递延之问题,因为永久和递延这两个词是矛盾的)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其实就是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之差额在未来期间不能所得税前扣除的意思),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如,一项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如果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 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该项负债相关的费用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的账面价值也可以代表负债形成时确认的费用,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负债形成时确认的费用在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负债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负债的账面价值<负债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则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0。)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经济性裁员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三)严重失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仍需裁减人员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分为过失性辞退与无过失性辞退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经济性裁员是不一样的。裁减人员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在《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三)企业转产,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能协议离婚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能协议离婚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经济适用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那个经济适用房和的重要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另外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价位大概能差多少。需要注意几点事项呢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 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 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个人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会比商品房的价格会比较便宜,但是商品房的质量会比经济适用房的好,看你自己怎么选择了。如果资金够的话可以选择商品房优惠会比较多。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1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强奸和性侵的区别,性侵和强奸的区别,性侵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单位效益不好打算裁员,我就是想问问,裁员与解除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谁能帮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经济性裁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经济性裁员是不一样的,分为过失性辞退与无过失性辞退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经济性裁员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经济性裁员怎么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裁员,我想问问经济性裁员和协商裁员的区别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协议裁员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不同和人员范围也有所区别。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经济裁员需要向职工和工会公示,听取意见后,将裁员方案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则包括不同的情形其中双方协商一致是其中的一种,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和解除劳动合同一样,按照《劳动合同法》46和47条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经济性裁员和协商裁员的区别什么 的解答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
企业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经济诈骗和经济拐骗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而后罪侵犯的对象则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
(3)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而后罪则是采用大张旗鼓、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有的甚至运用新闻媒体大造,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上当受骗。
(4)诈骗数额不同。前罪的数额一般都比后罪的数额小,从而两罪的起刑点有较大的差异,前罪的起刑点比后罪的起刑点低。
(5)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单一主体而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属于复杂主体。
有学者认为,“从上述可以看出,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是比较容易区分的”3然而笔者认为,从以上的表述和司法实践中操作实际来看,要明确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界限还是比较难的。要不然,也不会在实践中出现诸多难以定性的案件。不可否认,以上关于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是正确的,但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如上五点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进行操作,以此来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另外,有人从犯罪人的角度、被害人的角度、诈骗方法三个方面来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4依笔者看来这实质上是上述某些区别点的另一种说法,更便于在实践中操作而已。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1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律师回复] 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并且拆迁安置房需求具有三个条件、安全、清洁。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经济、漂亮;规划要契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运用功用要满意居民基本生活的需求;建造规范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所建造规范,联系市场需求断定、集中组织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所、契合设计规范;2、每套房子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要契合国家安全和技术规范,详细说要有房子验收合格证,具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地点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则划拨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搬家之日起发给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要分清情况。现阶段:1,对比该拆迁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所房子的拆迁安顿规则,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安顿、发放过渡补助费。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便当的准则,一切的证照顾完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规范。拆迁安置房的抵偿规范是:在同意的拆迁范围内触及集体土地上的农人住所房子需求拆迁的;二是将房地产开发公司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有些普通住所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所;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法建造的,出售给本单位员工的经济适用住所。正在建造的拆迁安置房只能由特定的拆迁安顿人来采购;3,经济适用住所的来历首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供给专项用地,经过统一开发;要表现适用安置房与经济实用房有啥不同经济适用住所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所
职务侵占罪和经济纠纷罪的区别与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与经济纠纷分别是什么意思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职务侵占罪得到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存在经济纠纷是否可以以职务侵占罪立案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民事案件不同。它对证据的要求相对是高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自行进行审查,才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