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就是谁有钱执行谁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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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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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的。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1)同时式执行(2)选择式执行(3)转换式执行。
连带责任就是谁有钱执行谁吗

是的。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

(1) 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 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

(3) 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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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众俗称的“担保”实际上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分为: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在责任承担强度、时效等方面存在差异。
简而言之,连带责任保证所承担的责任强度、风险要远大于一般保证。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选择谁来承担债务、承担多少,即在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前,要求连带保证人履行。连带债务与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履行义务。如果,在法院生效裁判中被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法院在未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先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只有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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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到期未还,原告向。另查明,炉具厂系民政局开办,其注册资金由民政局和惠民服装厂共同出资,民政局投资2万元,惠民服装厂投资3万元,但两被告实际均未投入注册资金。判决:炉具厂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民政局、惠民服装厂在各自投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民政局向提出,其注册未投入的资金是2万元,但已替炉具厂履行其他债务1万元,故现在只能再履行1万元。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作为被执行人炉具厂开办单位之一的民政局,根据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2万元,用于连带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而炉具厂不仅仅欠中国农业银行金湖县城镇分理处的债务,而且还有其他的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民政局所承担的责任是否仅能用于偿还炉具厂所欠银行的债务,而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呢?笔者认为,民政局所承担的2万元责任是用于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只要是炉具厂所欠的债务,民政局在责任范围内都可以清偿,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际偿还时应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即在判决以前如果替债务人偿还了所欠其他债权人1万元的话,那么该1万元就可以从中扣除,如果在判决以后发生向其他债权人偿还的话,就不能扣除,因为判决被告履行义务的对象具有相对性,即只能向原告清偿,如果在判决以后仍向其他债权人履行的话,那么该判决就失去了意义。
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
【解释】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二、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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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二、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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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成立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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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
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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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连带责任怎样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判决连带责任怎样申请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
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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