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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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终止的期限,但存在这些情况的:申请人死亡的、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的、或者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是可以认定该行政复议行为的终止事项的。
行政复议终止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行政复议终止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法律上未规定行政复议终止的最长时间,因为行政复议中止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行政复议终止的事项事由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死亡的或者无法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的,那么显然是无法继续进行行政复议处理的,相关情况的处理,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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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阿姨因为不服行政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行政复议终止了,我想请问下什么情况可终止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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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什么情况可终止行政复议的回答,只要是有上诉的情形之一的,就会可能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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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是通过实施层级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及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复议程序一经启动,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中止上述程序。导致中止复议的事由必须是《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行政规章所明确规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办法》的规定,海关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在有权处理机关对引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期间,海关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对于申请人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不存在中止复议问题,上述审查期限计入复议期限。但对于复议机关无权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或上级海关依法处理。在有权处理的或上级海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可中止对案件的复议审查,待有权处理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决定后,复议机关再根据有关决定恢复审查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复议期间终止(例如破产、解散),如果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继续复议的,复议程序将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接受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复议的,在其提交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申请后,复议机关终止复议;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暂时无法确定或者虽能确定但尚未明确表示是否继续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其表明继续复议的,复议机关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
我想问一下行政复议最长的中止期限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中途终止了。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没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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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申请者提出的撤回申请被行政机构批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案件审结之前,申请突然死亡,且并没有可以人来行使行政复议的资格;复议请求被受理后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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