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1、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既遂的惩罚具体如下: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三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后果严重是指造成较多的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致使珍贵文物流失国外的;造成特别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由于珍贵文物被毁,给历史、艺术、科学研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社会影响极坏,流失的文件已无法追回,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并非指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珍贵文物不仅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也具有科学、艺术等方面的价值,故此类文物一般是由特定的职员来保管的,在保管期间,职员必须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一旦文物由于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而受损,那么此职员是有可能会被按照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相关规定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