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毕竟是出于方位目的,即使致人重伤,与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要小得多,且防卫过当本意在于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此在实践中存在防卫过当从宽处罚的经验。一般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防卫的起因及罪过形式等情况确定减轻处罚的幅度,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不法侵害的性质:不法侵害为一般暴力犯罪的,其从宽幅度应大于不法侵害为违法行为的情形。
2.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
A.凡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人身权利等重大权益而构成防卫过当的,一般可以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甚至考虑免除处罚;
B.对于保护一般财产权利或者其他轻微权益的,可给予较小幅度的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的程度:
A.防卫过当程度大小主要通过侵害强度与防卫强度、侵害法益与保护法益指教的大小比较来判断;
B.过当程度的大小与量刑从宽幅度的大小比例成反比,过当程度越大,减轻处罚的幅度越小。
4.防卫的起因:
A.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或见义勇为而构成防卫过当的,应给予大幅度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B.在相互斗殴场合,对其减轻处罚幅度不宜过大。
5.罪过的形式:
A.过失心理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可以考虑大幅度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B.间接故意心理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考虑减轻处罚。
二、刑法法条
《刑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即使防卫过当致人重伤,也要看是个人主观上反应过激造成的“过当”,还是实际受到的威胁与客观防卫结果对比下的“过当”。对于结果上的“过当”,当结合考虑了受害人当场的紧张情绪和一些外在条件,即使构成重伤,也不一定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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