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施工标志的地方发生车祸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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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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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构成残疾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在没有施工标志的地方发生车祸怎么赔偿

1、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构成残疾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如果经交强险赔偿后尚有不足的,对于不足部分,则可由承包对方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当然,也可以由对方先行赔偿后,再由对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公路法》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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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施工标志出车祸,是由哪方赔偿?
因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作用较大;公路施工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其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造成事故的左右较小,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公路施工公司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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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在施工队单位,有处地方有危险,但是没有设置标志,让我弟弟给发生了严重的车祸,对于施工未设警示出车祸谁赔呢?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2007年7月一个晚上,孙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309国道往济南方向行驶,当行经由甲建筑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孙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在横放在该路段路边的水泥管上,孙某倒地当场死亡。经交警勘察,在事故现场,施工方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即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作用较大;甲建筑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其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作用较小,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2项规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甲建筑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8年4月,孙某的父母将甲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建筑公司赔偿孙某的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孙某父母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费合计12万多元。甲建筑公司认为事故认定书错误,孙某死亡是其自身过错造成,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因路面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责任分担这一问题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建筑公司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甲建筑公司在规定的举证时间内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孙某与该建筑公司各应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该建筑公司赔偿贤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50%,即38000多元,赔偿孙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判决驳回孙某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公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建筑公司在公路上施工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标志,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孙某系醉酒后驾车,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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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边界标志设施或领海标志设施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些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仍需要对其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移动、损毁”,是指将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砸毁、拆除、挖掉、盗走、移动或者改变其原样等,从而使其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的行为。“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里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界碑和界桩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形状不同。“领土”,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区域,包括领陆(陆地)、领水(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领陆和领水上空)等。“领海”,指沿海主权所及的与其海岸或者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沿海国的领海是其主权所及的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设施或领海标志设施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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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该什么人负责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该什么人负责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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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国家边界标志设施,领土标志设施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些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仍需要对其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移动、损毁”,是指将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砸毁、拆除、挖掉、盗走、移动或者改变其原样等,从而使其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的行为。“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里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界碑和界桩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形状不同。“领土”,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区域,包括领陆(陆地)、领水(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领陆和领水上空)等。“领海”,指沿海主权所及的与其海岸或者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沿海国的领海是其主权所及的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如何规定国家边界标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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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应当应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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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车祸误工费到底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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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标志牌土建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标准格式)。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暂定200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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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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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遗
(5) 招标文件
(6) 本合同专用条款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图纸
(10) 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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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边境标志设施的国内领土,领海标志设置的区域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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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恩施窄道车祸处理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
1、暂扣车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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