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工资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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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算劳动关系,有许多企业都是采用代发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员工薪水发放来减轻公司财务的工作压力,但代发工资的情况给员工会带来一定的问题,代发工资情况下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进行证明是非常困难的。
代发工资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许多企业都是采用代发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员工薪水发放来减轻公司财务的工作压力,但代发工资的情况给员工会带来一定的问题,代发工资情况下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进行证明是非常困难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发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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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的支配权。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4)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为,而雇佣合同的标的通常为事实行为。其实代理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非常的明显的,一般来说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且被代理人允许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实行权力,而在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且一般来说劳动者是不能代表单位实行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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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理和代办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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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长期规划。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弹性空间。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有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遗嘱等)、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
(3)受益人之切实保障。一方面,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名实分离”,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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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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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从字面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工。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这里的意思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就怠于行使。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这里的意思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一个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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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债权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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