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回避申请书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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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回避申请书的内容是: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案件审理情况、回避的原因、事实与理由等,具体情况下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回避的相关规定来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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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案件回避申请书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案件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与本案是,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回避。

此致

民法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二、回避的事由

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最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审查人员、辩护人或者其它的相关人员在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或者其它情况下,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申请回避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当事提出申请后进行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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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书内容是怎么样的?
回避决定书内容是包括首部和提出回避的理由,以及作出回避决定的法律依据,紧接着就是关于回避审查的程序和决定的结果,最后就是尾部需要写清楚日期,并且加盖院章,这样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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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现在在负责一个公司的破产事项,问一下破产管理人回避申请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为规范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促进市场化导向破产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相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并商相关审判业务等部门指导、监督、负责辖区内管理人的动态管理工作。破产清算中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由审判业务庭负责。监察室负责实施管理人制度中涉及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本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需指定管理人的,统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内选取,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理人的,相关业务庭应在裁定受理后向该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提交《指定管理人函》,该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报送《指定管理人申请书》。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庭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理人的,应向本院司法鉴定处提交《指定管理人函》。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接到基层人民法院或本院业务庭选定破产管理人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选定破产管理人,以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需要选用本院辖区外管理人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选定破产管理人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选定的破产管理人通知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或者相关业务庭,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业务庭。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指定破产管理人一般以轮候、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及省高院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以轮候方式在管理人名册内社会中介机构中依次选定管理人。轮候的顺序以公开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摇号程序由市中院司法鉴定处主持、院监察部门监督、管理人代表操作完成。

(二)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已知的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企业破产案件,市中院可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建议,在列入管理人名册、住所地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或临近县市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中,按不低于
1:3的比例确定备选范围以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以竞争方式在A组破产管理人中产生。

(四)由政府主导的特殊破产案件,在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充分听取政府部门的意见。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请院领导同意,按要求以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
A组破产管理人共计15家,按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2:1的比例确定。首批A组破产管理人由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机构、第一批破产管理人机构及部分第二批破产管理人机构组成。(第二批破产管理人机构按各行业综合排名名次确定组成,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布的上年度综合排名为准),有效期一年。以后每年评选一次,由市中院考核评审委员会根据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上年度行业排名等因素综合确定。A组机构如发生重大违规、违法情况的,应立即退出由排名最靠前的机构接替。被退出的机构三年内不得编入A组。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指定联合管理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指定联合管理人旨在发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特长和优势互补,故原则上应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含个人)组合构成。
第六条 确有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导致案件重新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机构可以第一顺序重新进入轮候选定。
未结破产案件(含指定联合管理人的案件)超过2件的机构和个人不参加选定。
A组破产管理人以竞争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未结案件超过2件的,不参加竞争选定。
参加选定的机构应自觉遵守选定纪律,故意扰乱会场纪律严重影响选定程序的,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可以暂停该机构参加本次选定。
第七条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需要指定清算组临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事先逐级上报请至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同意。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即依照浙江省高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第11条规定的程序产生管理人。
第八条 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进入机构破产案件外,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接受推荐方式产生中介机构管理人情况除外。
第九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市中院应根据规定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由院考核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负责人,司法鉴定处、相关业务庭、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审判人员、监察部门共同组成,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同时,应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十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需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入册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应逐级上报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选取;需指定外省人民法院入册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申请选取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批准。
第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选定管理人,应事先通知相关机构和个人,并及时告知选定结果。机构和个人具有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机构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指定。
第十二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重新按程序选定管理人。
第十三条 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需要委托审计、评估的,应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向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对外委托部门按规定程序在名册内随机选取。
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需要选取拍卖机构的,由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宁波市人民法院拍卖委托暂行规定》的程序,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选取。
审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委托。
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事务中需要委托会计、法律相关事务的,应优先在入册管理人中委托。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相关业务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罚款的,应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备案;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可视具体情节同时作出暂停或者除名的建议,报请省高院决定。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影响破产审判的,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可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和相关业务庭建议视情报请高院作出暂停、除名等处理。
第十五条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在管理人名册内指定,参照破产管理人选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未涉事宜依照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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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怎样写才能避免男方出现骚扰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 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19年月日在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为(离婚原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经协商达成了以下协议: 1、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2、生子或生女(年月日出生)由抚养,抚养费(或者是: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问题) 3、归女方,归男方,债务由还,债权归所有(或者: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 4、本协议一式三份,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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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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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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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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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
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
自诉人×××的控诉。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首先概述原裁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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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明的情况和分析论断)。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三种情况: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表述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变更原裁定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
二、……(写明变更裁定的具体内容)。”

三、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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