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决定书内容是怎么样的?
由五部分组成:1、首部。标明标题和案号;2、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填明何案中何人提出,何因要求回避,重点说明提出回避的理由;3、决定的法律依据。即打印好的刑事诉讼法的关于回避的规定;4、审查程序和决定结果。填清经过检察长的批示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情况和是否回避的结论;5、尾部。注明年月日,加盖院印。回避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员、书记员回避所作的书面决定。
律师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
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且,客观上还存在着其本身与案件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必须回避。
其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
这种利害,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其他关系,指除以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是比较广阔的,但是不同主体的回避决定人员是不一样的,不管由谁决定回避,最终都是需要出具书面的意见,也就是回避决定书,需要写清楚具体是否决定回避,以及回避或者是不回避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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