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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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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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害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损害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一,侵犯消费者健康权的,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那么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就是: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侵犯消费者生命权的,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那么经营者要承担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经营者没有约定提供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情形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中,最常见的就是民事责任。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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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造成消费者损害后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更换,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商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得根据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情况确定,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商家很有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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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2010年1月,刘某在李某处购买了由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2010年2月,刘某燃放该烟花时,引线自行熄灭,因尚有1~2寸左右的引线暴露在外,刘某遂将该没有点燃的烟花用剪刀挑开外包装,让引线更暴露,在用香火点燃引线后,该烟花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伤残五级。刘某遂向要求李某和某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万余元。
【分歧】
某花炮厂作为生产者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未按烟花操作说明燃放烟花,存在过错,故应减轻某花炮厂的赔偿责任,本案对此并无分歧。本案的分歧在于销售者李某是否应与生产者某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并且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是外部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另一方的追偿是内部关系,无论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责任如何分担,都不应影响他们对受害者承担的外部责任。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因此花炮厂和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李某已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亦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李某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在认定作为生产者的某花炮厂应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作为销售者的李某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相类似,法官只是法律的传声筒而非造法者,根据连带责任不能推定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方能判令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合伙、联营、代理、共同侵权、债权担保等,但并未明确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判令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些判例认定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学理基础在于销售者、生产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学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制度。
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负有不同的债务。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
(四)数个债务人的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不过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说这种求偿关系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求偿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对权利人而言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权利救济多了一重保障,但二者仍然有所区别:连带责任中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故债务人间具有主观上的联络,各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彼此互相结合,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间并无主观之关联,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绝无主观上的共同联系,不过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
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制度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认可。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为了修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局限性而出现的,尽管我国审判实践中有判例采用了这一学说,但仅能作为审判参考而非依据。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仅需要宣示为消费者的权利,确定为经营者的义务,更需要落实为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一条,基本涵盖了与人身安全有关的民事责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责任方式。 本条规定既包括了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又包括了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这些责任方式大多是建立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定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例如,消费者某甲接受经营者某乙提供的收费保管服务,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经营者某乙保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管场所有安全监控、巡视检查、门岗执勤等承诺,如果财物出现毁损丢失,不但照价赔偿,还须全额退还保管费用。后来消费者某甲交付保管的财物却不翼而飞。事后查明,经营者承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没有落实,管理十分松懈。经营者某乙违约造成保管财物丢失,只好依照合同赔偿损失,并退还之前所有的保管费用。此外,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消费者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既涉及违约责任,又可能涉及侵权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下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违约责任下损害赔偿的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侵权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此外,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般说来,违约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合同标的涉及范围内财产的损害,而侵权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则是侵权行为可预见范围内财产的损害。二者是有区别的。在有些情况下,同一财产的损害,可能并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时就有必要明确使用哪种责任类型。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如果允许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赔偿。所以目前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
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经营者某乙出售的窗帘竿,合同约定某乙负责安装,“安装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最高按窗帘竿价格的二十倍赔偿”。结果某乙在安装时野蛮操作,砸坏了某甲的珍贵花瓶。该花瓶的价值远远高出约定的“窗帘竿价格的二十倍”。经营者某乙起初只愿意按合同赔偿,某甲则选择采用侵权责任,要求按花瓶实际价值赔偿。在经营者某乙拒绝后,某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营者某乙最后还是接受了消费者某乙的选择,承担了高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 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其违约或者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消费者应当承担的正常市场风险。例如,消费者某甲,刚购买开发商某乙销售的商品房,楼盘就因为楼市遇冷而打折。看到与自己类似的房屋现在便宜了很多,觉得开发商某乙的降价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失,于是要求开发商某乙赔偿差价。经审理认为,房屋市场价格下滑,开发商调低价格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对先前购房人的侵害。其他购房人以较低价格购买房屋,也不意味着先前购房人受到了损失。消费者某甲无权将正常的市场风险转嫁给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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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应不应该赔偿?
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应该赔偿,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对于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造成了精神损害的,是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查和鉴定后赔偿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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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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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后商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受伤的,应该根据损伤程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商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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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能怎么承担合同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能怎么承担合同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
(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
(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
(1)修补标的物瑕疵(2)更换标的物(3)减少价金(4)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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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风险
[律师回复] 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不清是个大问题,其吟唱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实践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非用人单位原因而出现的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往往没有约定。原因在于大部分用工企业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现工伤等,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由派遣单位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老我弄过关系和劳务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在劳务派遣活动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共同获得劳动者未他们创造的共同利益。用工范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取得劳动者劳动给付请求权,享有对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过程管理权和劳动者成果的所有权等,这些决定了用工单位承担义务的基础。另外,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或自认遭受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尽雇主之替代责任呢,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动者不具备特定岗位的上岗资格,当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用工单位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在签订派遣合同时,要注意派遣合同是否权责明晰,一份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用工单位责任承担不明,或因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承担而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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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遭到损害后应该怎么办
1、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2、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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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洗浴设备的伤害是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洗浴场所的电器设备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大多是集中在桑拿浴加热电器上。其主要的问题是:
(1)桑拿浴加热器安全保护接地线不规范。
(2)线路老化严重,绝缘电阻和电器强度未达到标准要求。
(3)桑拿浴房加热器电源接线和接线端子存在问题。以上的三种情形只要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权益损失,消费者均有权利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可以通过侵权或违约这两种途径来主张其权利。消费者之所以可以通过违约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消费者在进入洗浴场所时就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经营者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一旦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损害时也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方式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远大于合同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这样法律通过提供不同的赔偿途径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可以依据损害的程度选择最佳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其权益。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该条文可以看出经营者在提供消费服务过程中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其法定的义务。因此,消费者在维护权利时要结合自己的损害情况来选择适用何种方式要求经营者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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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做
[律师回复] 对于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 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五条 ………(第3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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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到损害怎么办
1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2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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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怎么样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怎么样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 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五条 ………(第3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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