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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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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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害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损害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一,侵犯消费者健康权的,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那么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就是: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侵犯消费者生命权的,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那么经营者要承担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经营者没有约定提供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情形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中,最常见的就是民事责任。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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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造成消费者损害后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更换,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商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得根据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情况确定,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商家很有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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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7浏览 2024-10-28
你好,我在商超买到过期的牛奶,我觉得我的权益受到损害,请问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的承担,超市负责人吗?
[律师回复] 关于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的承担,首先要知道索赔权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关系到消费争议的最终解决及消费者索赔权的完全落实。<br/>根据《消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索赔权的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7类:<br/>1.商品的生产者。这主要涉及到产品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即更多的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伤害而发生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r/>2.商品的销售者。这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多由于销售者违背买卖合同关系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而发生在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r/>3.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实践中由于服务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也是大量存在的,这也多是基于合同关系存在的,但经常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br/>4.企业分立、合并后,接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此处的企业既可以是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情况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特例。但是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情况,消费者往往在遭受损失后,因原企业合并或分立而投诉无门或被相互推诿,因此《消法》明确指出此种情况下接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br/>5.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出租人。实践中很多经营者为了图省事就租赁他人的营业执照,一旦发生问题就溜之大吉。而消费者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索赔权也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因此,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该种情况的出现,切实维护消费者索赔权,《消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br/>6.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多的经营者为了减少经营成本,租用他人的经营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商品展销会也成为实践中推介新品、进行交易的常用形式。这两种情况由于其流动性大,而且多是短期行为,有的甚至只有两三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而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提供者往往已经撤展或移至他地,如果消费者向他们行使索赔权,成本将会大大增加。因此,为了鼓励并切实保障消费者行使其索赔权,《消法》规定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给予先行赔偿。<br/>7.广告经营者。广告内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实践中,商家为了盈利,不惜违反商业道德,大量在广告上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诱骗性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消法》规定当消费者或受害人找不到侵权人时,可以直接向广告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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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承担
10w+浏览2023-09-12
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应不应该赔偿?
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应该赔偿,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对于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造成了精神损害的,是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查和鉴定后赔偿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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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4浏览 2024-09-11
我哦们家的一个表弟买东西的时候买到了假的产品,要去法院起诉,消费者受到哪些损害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主要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和监督权这九种。<br/>  <br/>一、安全权<br/>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br/>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br/>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br/>  <br/>二、知情权<br/>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br/>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消费者权利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br/>  <br/>三、自主选择权<br/>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br/>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br/>  <br/>(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br/>  <br/>(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br/>  <br/>(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br/>  <br/>(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br/>  <br/>四、公平交易权<br/>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br/>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br/>  <br/>五、求偿权<br/>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br/>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br/>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br/>  <br/>(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br/>  <br/>(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br/>  <br/>(3)接受服务者;<br/>  <br/>(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br/>  <br/>六、结社权<br/>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br/>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时下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br/>  <br/>七、获知权<br/>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求教获知权。<br/>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br/>  <br/>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br/>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br/>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br/>  <br/>九、监督权<br/>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br/>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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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0w+浏览2023-09-15
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后商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受伤的,应该根据损伤程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商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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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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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承担人
10w+浏览2023-09-17
消费者遭到损害后应该怎么办
1、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2、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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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一般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浏览 2024-10-30
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br/>【案情】<br/>2010年1月,刘某在李某处购买了由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2010年2月,刘某燃放该烟花时,引线自行熄灭,因尚有1~2寸左右的引线暴露在外,刘某遂将该没有点燃的烟花用剪刀挑开外包装,让引线更暴露,在用香火点燃引线后,该烟花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伤残五级。刘某遂向要求李某和某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万余元。<br/>【分歧】<br/>某花炮厂作为生产者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未按烟花操作说明燃放烟花,存在过错,故应减轻某花炮厂的赔偿责任,本案对此并无分歧。本案的分歧在于销售者李某是否应与生产者某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r/>第一种意见认为: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并且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是外部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另一方的追偿是内部关系,无论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责任如何分担,都不应影响他们对受害者承担的外部责任。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因此花炮厂和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br/>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李某已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亦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李某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在认定作为生产者的某花炮厂应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作为销售者的李某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r/>【管析】<br/>笔者同意<br/>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br/>第<br/>一、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相类似,法官只是法律的传声筒而非造法者,根据连带责任不能推定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方能判令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合伙、联营、代理、共同侵权、债权担保等,但并未明确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判令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br/>第<br/>二、我国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些判例认定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学理基础在于销售者、生产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学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制度。<br/>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br/>(一)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负有不同的债务。<br/>(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br/>(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br/>(四)数个债务人的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br/>(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不过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说这种求偿关系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求偿关系。<br/>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对权利人而言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权利救济多了一重保障,但二者仍然有所区别:连带责任中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故债务人间具有主观上的联络,各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彼此互相结合,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间并无主观之关联,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绝无主观上的共同联系,不过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br/>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制度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认可。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为了修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局限性而出现的,尽管我国审判实践中有判例采用了这一学说,但仅能作为审判参考而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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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怎么确定承担人
10w+浏览2023-09-17
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应该向谁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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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怎么确定承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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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仅需要宣示为消费者的权利,确定为经营者的义务,更需要落实为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一条,基本涵盖了与人身安全有关的民事责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责任方式。 本条规定既包括了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又包括了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这些责任方式大多是建立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定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例如,消费者某甲接受经营者某乙提供的收费保管服务,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经营者某乙保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管场所有安全监控、巡视检查、门岗执勤等承诺,如果财物出现毁损丢失,不但照价赔偿,还须全额退还保管费用。后来消费者某甲交付保管的财物却不翼而飞。事后查明,经营者承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没有落实,管理十分松懈。经营者某乙违约造成保管财物丢失,只好依照合同赔偿损失,并退还之前所有的保管费用。此外,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消费者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既涉及违约责任,又可能涉及侵权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下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违约责任下损害赔偿的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侵权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此外,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般说来,违约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合同标的涉及范围内财产的损害,而侵权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则是侵权行为可预见范围内财产的损害。二者是有区别的。在有些情况下,同一财产的损害,可能并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时就有必要明确使用哪种责任类型。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如果允许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赔偿。所以目前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br/>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经营者某乙出售的窗帘竿,合同约定某乙负责安装,“安装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最高按窗帘竿价格的二十倍赔偿”。结果某乙在安装时野蛮操作,砸坏了某甲的珍贵花瓶。该花瓶的价值远远高出约定的“窗帘竿价格的二十倍”。经营者某乙起初只愿意按合同赔偿,某甲则选择采用侵权责任,要求按花瓶实际价值赔偿。在经营者某乙拒绝后,某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营者某乙最后还是接受了消费者某乙的选择,承担了高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 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其违约或者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消费者应当承担的正常市场风险。例如,消费者某甲,刚购买开发商某乙销售的商品房,楼盘就因为楼市遇冷而打折。看到与自己类似的房屋现在便宜了很多,觉得开发商某乙的降价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失,于是要求开发商某乙赔偿差价。经审理认为,房屋市场价格下滑,开发商调低价格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对先前购房人的侵害。其他购房人以较低价格购买房屋,也不意味着先前购房人受到了损失。消费者某甲无权将正常的市场风险转嫁给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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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怎么去确定承担人
10w+浏览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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